一、 |
產權複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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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地區常因私有土地產權複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眾多、區內違建、占用問題嚴重,無有效規範,致都市更新先期投入風險高、處理時程不確定,民間業者投入意願低。另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大多對於都市更新與土地開發等作業不甚瞭解,有待專業機構予以整合,透過成立單一機構,專業推動都市土地開發,將能加速土地之有效利用,增加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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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資金取得困難,降低民間業者投資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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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土地並非實施者所有,無法向金融機構借貸,需準備一大筆周轉資金。 |
(二) |
雖可成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發行證券,惟門檻高、需有專業能力,目前實務上沒有民間敢於嘗試。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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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並未將「開發型」納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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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推動人力不足,無專責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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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第1科兼辦業務,相關辦理人員僅3人,推動人力明顯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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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中央無循環運用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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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中僅規定地方可成立都市更新基金,中央則無成立基金之法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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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權利變換機制,亟待健全之估價制度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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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變換有賴於不動產估價制度,惟相關估價制度與技術仍尚待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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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公權力亟待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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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相關都市更新法令大體完備,惟其成效不彰之主因,往往受制於少數不願配合之權利關係人,導致都市更新無法順利推展,因此,如何適時介入公權力,採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等方式實施,保障大多數人的權益,仍須有強而有力之政策引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