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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與管考

列印圖示

一、 本方案奉行政院核定生效後,各主管機關應依時程如期完成,涉及修法部分,並應協調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據以執行。
 
二、 由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專責單位)按管考週報會提執行情形報告。
 
三、 本方案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負責追蹤管考,前3個月按月追蹤;3個月後逐季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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