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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與措施

列印圖示
 
三、 財源與融資機制
 
 
(一) 推動經費:由行政院開發基金或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以補助、投資或貸款方式提供推動經費。
 
1. 低利貸款融資:
  (1) 由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於95-98年,匡列新臺幣20億元之運用額度,以低利貸款融資中央、地方政府、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辦理都市更新前置作業工作。
 
  (2) 每個都市更新個案貸款額度視個案需求而定,所需簽約金部分,以個案開發所需土地之公告現值十分之一額度為限。
 
  (3) 資金回收方式,將俟更新基地產權釐清,可執行實質建設後,相關基地可以標讓售或徵求實施者辦理投資開發後,回收資金。
 
2. 直接投資:
  由行政院開發基金或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直接投資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加速都市更新之推動。政府基金亦可策略性投資或投資具指標性更新個案。
   
(二) 都市更新地區周邊公共工程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相關公共建設預算,配合本方案辦理都市更新地區周邊公共工程。
   
 (三)  事業資金籌措:
 
1. 低利貸款:提供中長期融通資金至少新臺幣2,000億元,低利貸放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2. 不動產證券化:實施者可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不動產證券化,募集開發資金。
    (1)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成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發行都市更新投資受益憑證,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
    (2) 依據完成立法程序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開發型」不動產方式進行不動產證券化,募
集後續之建設經費。
   
   
四、 政府為主之更新地區推動步驟
 
 
(一) 第一期更新地區勘選:以財政效益大及公地比例高為原則
  1. 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下列優先辦理原則提報:
    A. 土地面積:至少5公頃以上。
B. 公有、公營事業及及政府持有股權並對業務經營有監督管理能力之民間機構之土地比例:50%以上。
C. 區位:以火車站、捷運站及港灣地區優先。
  2. 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評估確實可行,依法公告為更新地區。
   
(二) 都市相關計畫擬定與變更:
 
1. 都市更新計畫:每一更新地區委託辦理先期規劃,提出地區發展願景,並據以整體規劃,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之指導。
2. 都市計畫變更:本方案指定之都市更新地區,現行都市計畫不能符合更新計畫之需求者,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2,採重大開發投資案件之都市計畫變更程序,由中央及地方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
(三) 地權整理、現住戶處理:
  1. 地權整理:選定之更新地區,有現住戶、占用戶或夾雜私有土地,無法協調搬遷或協議共同開發者,以區段徵收或徵收方式加以整理或清理。
  2. 現住戶處理:配合更新地區整體規劃構想,考量公共利益、法定權益及弱勢保障之原則,就個案訂定現住戶處理方式(採就地安置者,可提供中繼住宅暫時安置或提供搬遷費、補助租金;採異地安置者,可以買斷方式或另尋其他住宅安置方式辦理)。
   
(四) 甄選實施者:更新地區經完成地權整理及現住戶清理後,經公開評選程序甄選實施者(實施者可為中央、地方政府或民間業者)。
(五)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與實施:獲准實施者或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依都市更新計畫內容,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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