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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統於92年7月聽取經濟顧問小組報告後裁示:都市更新應視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計畫。
總統於92年7月10日召開總統經濟顧問小組第1次會議時裁示:「都市更新是當前提高老舊社區土地價值、促進建築業發展及提升民眾生活品質的最有效方式之一,應視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計畫,而加速推動。有關都市更新申請案件,行政部門應研究建立單一窗口服務制度的可行性,並選擇若干適當地點作為都市更新跟不動產證券化的示範計畫積極落實都市更新工作。」
   
二、 推動都市更新工作,帶動營建相關產業之發展
90年開始,政府陸續發布多項利多政策,包括:開放外(陸)資來台投資、土地增值稅減半兩年,輔導民間成立資產管理公司(AMC)協助金融機構處理不良資產、辦理優惠房貸,及隨著92年初整體景氣逐步回升,房地產亦有復甦現象,惟本年全球經濟成長漸緩,英國經濟學人雜誌報導全球房市景氣有泡沫化趨勢,政府亦應導引民間投資挹注更新重建市場,以帶動營建關聯產業,刺激經濟成長。
   
三、 都市更新符合都市永續發展的概念
為求都市之永續發展,避免破壞都市範圍外之鄉村地區與綠地,將都市內原低度利用之土地,重新開發,賦予新的生命與活力,即將舊市區再發展為機能更密實的地區,相關公共設施可充分使用,避免資源的浪費,達到永續利用與發展的目標。
   
四、 透過都市更新,改善居住環境品質
臺灣城市發展已逾百年,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89年戶口及住宅普查報告」:30年以上住宅98萬4,736戶,占總住宅之14.1%,其中40年以上住宅更達41萬1,102戶。辦理都市更新,將大幅提昇居住環境品質。
   
五、 積極處理閒置或低度使用之公有房地,活化國家資產
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4年6月統計:國有非公用閒置土地面積23,154公頃,遭占用土地面積53,190公頃;另93年8月統計:國有公用閒置建築用地計3,625筆,面積253公頃,遭占用土地計有17,631筆,面積4,395公頃。為促進土地資源有效運用,活化國家資產,未來除依行政院訂頒「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及「國有公用閒置、低度利用及被占用不動產加強處理方案」,處理公有限制或不當使用土地外,並選擇大面積、且具有市場投資效益之公有土地,積極辦理都市更新事業。
   
六、 配合國家重大建設,加速推動都市更新
國家各項重大建設如捷運、高速鐵路等之建設,以及台鐵原有場站的高架或地下化,使原有場站周圍土地使用功能,必須予以調整,創造都市更新推動之相關機會。
   
七、 積極推展都市更新事業,並結合不動產證券化機制,健全不動產證券化市場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於92年7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7月23日由 總統公布施行。目前信託業已開始發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金融商品,都市更新案亦可以都市更新條例募集基金進行不動產開發,透過都市更新之推動,將有助於健全不動產證券化市場管理,帶動營建業、信託業等關聯產業與經濟成長,擴大資本市場規模與促進金融商品多元化,並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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