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促進五大信賴產業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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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引導保險資金挹注政策性產業建設:金管會發布「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相關解釋令,將「AI新十大建設推動方案」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方案」納入保險業可投資之策略性產業範圍,又明定自備土地成本可計入投資總額,適用較低係數,提高保險業參與公共建設誘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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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放寬權利金免稅與新創投資優惠:財政部修正「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得申請免納所得稅之產業範圍新增氫能燃料電池產業、航空及無人機產業及船艦產業,有助國內引進新生產技術,降低生產成本。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放寬視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範圍及設立年限,鼓勵個人投資新創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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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強化策略產業資金鏈:經濟部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及「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透過提高新創配投比例、開放企業創投(CVC)參與及提高投資額度、擴大投資主要營業或研發活動(占總營收或研發投入50%以上)於國內之境外公司等,強化對策略性製造業、服務業與新創的資金支持,聚焦投資範疇於五大信賴產業。 |
| 二、 |
促進淨零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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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優化公有土地綠電媒合機制:經濟部修正「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標租太陽光電案場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媒合服務作業程序」,延長參與預登記時間及明定得再次投標情形,有利中小企業增購綠電之彈性,加速減碳並落實淨零排放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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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建構綠色循環標誌機制:環境部訂定「循環產品及循環服務推動作業要點」,建立循環標誌制度,提供業者具體誘因參與循環經濟,鼓勵企業投入淨零轉型,並為消費者永續消費選擇提供保障。 |
| 三、 |
排除企業投資五缺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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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擴大期貨人才運用:金管會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增訂期貨商、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提升期貨業者內部稽核專業職能之多元性與適任性,鼓勵具專業背景之跨領域人才投入期貨市場,提升期貨業者競爭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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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放寬國有土地利用限制:財政部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提供標租國有非公用房地承租人續租之權利,及增加其得申請換約續租之次數,有助提升民間投標國有非公用房地之意願,加速國有資產活化利用。 |
| 四、 |
活絡金融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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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增進國內投信投顧業者產業競爭力,助力打造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金管會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解釋令,放寬投資比率之限制,以增加基金操作彈性,鼓勵投信事業提供投資人多元化之基金商品。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解釋令,針對全權委託投資業者之客戶為專業投資機構或高淨值投資法人時,放寬其交易對手相關限制,有助於擴大全權委託投資業者資產管理規模,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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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拓展高端財富管理市場:金管會修正「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提供高資產客戶多元化商品,以提升證券商高端財富管理市場競爭力,擴大金融商品交易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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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加速數位金融發展:金管會修正「商業銀行設立標準」,放寬純網路銀行開業屆滿3年後,金融業股東持股比例及董事資格條件之規定,純網路銀行得依營運發展需要,引進多元股東並持續厚實資本,積極創新發展數位金融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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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便利期貨客戶一站式策略投資:金管會發布「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相關令釋,鬆綁證券交易輔助人得受託交易之範圍,擴及至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掛牌交易之有價證券(如主被動式ETF等),提供期貨商客戶對證券交易一站式的投資選擇,便利客戶於單一通路進行跨市場策略組合交易及風險管理,滿足其避險與套利之需求。 |
| 五、 |
增進民生福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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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穩定物價:財政部機動調降液化石油氣貨物稅應徵稅額,每公噸690元降至345元,實施期間自115年4月2日至115年9月30日,減輕國內業者成本負擔,以穩定物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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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優化稅制:財政部核釋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負擔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減輕身障家庭醫療負擔。自114年期起,原免徵房屋稅房屋因移轉而變為應稅房屋者,由當期課徵改為自次期起恢復課徵。修正「娛樂稅法」,刪除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等課稅項目,且公告排除餐廳或旅館附設之卡拉OK歌唱設施、遊樂園遊樂設施及實境體感娛樂設施(即AR或VR)等於課稅範圍外,符合稅制合理化目的及地方財政自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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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放寬家庭幫傭申請門檻: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資格條件,原規定家庭成員應具有3名以上之6歲以下子女或有4名以上之12歲以下子女(需包含2名6歲以下)之條件,放寬為家庭成員係未滿12歲之子女或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即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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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保障農民權益:農業部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老年農民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農業競賽獲得獎金,不列入老農津貼排富規定之所得計算範圍,避免因獲獎而影響老農津貼請領資格。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配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調整稻米救助額度,將基本型保險理賠金額由每公頃2萬元提高至2萬5,000元,以有效發揮農業保險分散農民風險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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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強化交通事故受害者保障:金管會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強化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失能給付、死亡給付金額由20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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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培植園區產業聚落: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育成中心與研究機構空間使用管理要點 」,放寬園區事業進駐育研單位總年限,取消次數限制,且完成投資計畫之園區事業則不受期限限制,讓成功發展的企業永久或長期留駐園區,有助打造穩固的產業聚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