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促進五大信賴產業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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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保險業資金運用範圍擴及五大信賴產業: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發布「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相關解釋令,開放保險業得直、間接投資或放款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五大信賴產業,並將保險業投資五加二、六大核心、五大信賴產業、永續企業或標的未公開發行股票之風險係數,由37.5%調降為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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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增列數位建設為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財政部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增訂人工智慧算力設施為重大公共建設之數位建設類別,得享有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租稅優惠,以提高民間參與投資重大公共建設誘因。 |
| 二、 |
促進淨零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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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引導低碳生產轉型:為增進業者申請碳足跡標籤(下稱碳標籤)意願,環境部修正「115年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方法」及精簡「雜糧及蔬菜」碳足跡產品類別盤查項目,碳標籤可認列為綠色採購金額,以促進生產端朝低碳轉型;精簡碳標籤申請填報資訊,並透過正面表列排放源等方式,降低業者申請之行政負荷與經濟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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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鼓勵地方政府投入地熱發電招商:經濟部修正「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招商獎勵金及探勘獎勵金之申請期限由114年12月31日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招商獎勵金由最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提高為1,000萬元,並增訂招商具規模成效獎勵金最高5,000萬元;招商計畫執行期限由4年延長為5年,以鼓勵地方政府投入地熱能發電招商及廠商輔導,並提高業者投入地熱探勘申請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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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推動廢水資源化與能源化轉型:環境部訂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抵減項目認定作業要點」,於114年3月31日後完成增設具「資源化」或「能源化」設施,並取得許可且維持運作3年以上之事業,最高可抵減500萬元水污費,鼓勵企業升級廢水處理設備,將廢水轉化為再生資源。 |
| 三、 |
排除企業投資五缺障礙—擴大人才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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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放寬外國人才租稅優惠資格:財政部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增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租稅優惠5年期間內轉換雇主或工作,且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者,得繼續適用租稅優惠至5年期間屆滿;並放寬僑外生適用租稅優惠要件,其在我國就學期間及延期居留期間,不計入在我國境內居留之天數,以延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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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鼓勵長照人力回流:衛生福利部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增加長照人員認證更新程序便利性,認證逾期更新原須向原登錄地主管機關辦理,改為可向擬登錄地主管機關辦理;放寬未曾提供服務或中斷服務者重返職場之長照人員回任規定,並將照管人員最低年資資格由2年降為1年,以健全長照服務人力制度並確保民眾獲得妥善照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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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放寬外國技術人力語言資格:勞動部修正「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工作之資格條件、技術條件、薪資基本數額及名額上限一覽表」,放寬於旅宿業及商港碼頭從事貨物裝卸集散工作之外國人,符合國外大學學士以上學歷,且其國籍之官方語言包含英語者等,初聘時得以免除語言資格,有助於協助相關產業補充所需人力,並兼顧服務品質及產業發展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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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放寬外國運動專業人才引進標準:運動部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運動領域特殊專長」,增列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亦得出具推薦信(函)為運動領域特殊專才認定,以促進產業界運用具運動產業相關專長之外國專業人才。 |
| 四、 |
推動產業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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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活絡金融產業:金管會發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4第1項第7款規定」令釋,開放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得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以提供該等分公司境外客戶更多元資金融通管道,及提升資金運用效率;此外,金管會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令釋,以提高全權委託投資業者操作彈性並增加投資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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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租稅誘因加碼,助攻運動產業發展:運動部修正「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將營利事業對政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金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額度之倍率由150%提高為175%,並將施行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以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創造優質運動環境及打造臺灣品牌賽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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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強化出版產業韌性:文化部公告延長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實施期間,該期間原自110年3月1日至115年2月28日,展延至120年2月28日止,以持續緩解出版業者營運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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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續保農保優惠補助,協助農漁民分散風險:農業部修正「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增訂商業型農業保險續保加額補助,對前一年度或前一期作已就同一補助品項投保之要保人,給予加額補助,其金額按當年度保險費之5%計算,以減輕農漁民保險費負擔,提高續保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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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調高結合申報銷售金額門檻: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將應申報結合之全球銷售金額門檻及個別國內銷售金額門檻均予以提高,以減輕事業結合申報負擔並促進事業經營發展。 |
| 五、 |
增進民生福祉—強化就業及退休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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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勞動部發布「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申請未滿30日育嬰留職停薪」函示,受僱者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得以日為單位,且同時撫育2名以上子女者,其未滿30日之申請日數得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以提升育嬰留停彈性並因應不同子女急迫短期照顧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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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強化退休權益保障:勞動部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放寬勞工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於首次入帳30日內得變更為1次領取;調整未成年遺屬或指定請領人10年請求權時效起算點,由「自得請領之日」起修正為「自成年之日」起算,並明定勞工請領退休金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之適用範圍,以落實保障退休基本生存權與遺屬請領專戶餘額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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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鼓勵農民提繳退休儲金:為鼓勵青年從農、留農、穩定農業勞動力,確保糧食安全,農業部修正「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農民提繳退休儲金比例,由50%調降為40%,減輕農民經濟負擔,並提升農民提繳退休儲金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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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強化青年部分工時社會保障機制:勞動部修正「青年職得好評計畫」協助青年職涯發展及提升青年就業意願,該計畫適用對象為失業期間連續達180日以上者,原以未參加就業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為計算條件,考量從事部分工時工作處於非穩定就業狀態之青年收入不穩且缺乏社會保障,放寬納入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且月投保薪資低於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期間亦可列計,以促進青年穩定就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