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促進產業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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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放寬射頻器材輸入:通傳會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放寬取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者,得逕憑該證明,輸入供研發、測試用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免申請進口核准證,以加速業者進口流程。(美國商會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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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鬆綁高淨值投資法人海外資產得不先移回國內保管機構:金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開放客戶為「高淨值投資法人」之海外全委託資產得不先移回國內保管機構,由原先國外機構保管,節省資產匯費支出,以吸引國內外機構法人資金全權委託國內業者操作,擴大國內資產管理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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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放寬數位存款帳戶開戶條件:金管會放寬符合一定條件之法人戶(包括本國成年合夥人/股東3人以下之本國登記合夥組織/公司)得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並放寬透過驗證他行存款帳戶開立之第3類數位存款帳戶,再搭配視訊會議,將現行轉帳予他人之限額提高,以因應銀行數位化服務之發展趨勢。(美國、歐洲商會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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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擴大綠色專利快速通道申請事由:經濟部修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將申請事由自「綠能技術相關者」放寬為「綠色技術相關者」,並將該事由之結果通知期限縮短為6個月,有助加快產品商業化,促進綠色專利研發及相關減碳技術專利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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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放寬OLED顯示器玻璃得免徵貨物稅:財政部放寬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生產OLED顯示器用之玻璃,可申請免徵貨物稅,以降低業者成本、提升光電產業發展。 |
二、 |
賦予企業經營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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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開放保險業透過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五加二新創產業: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放寬保險業資金得投資符合一定條件之私募股權基金,以引導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及五加二新創產業等實體產業,增加保險業投資之多元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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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投信基金3大投資鬆綁:金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提高投信事業所經理全部基金投資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至10%,同時提高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至3%;2.放寬基金得投資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國內次順位債券;3.放寬債券型基金得投資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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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放寬保險業得以不動產「群組整體」管理方式認定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基準:金管會訂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放寬保險業所取得達可用狀態並已利用之不動產,如連續5年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以不動產「群組整體」管理其使用情況是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提高業者不動產管理之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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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授信目的帳戶3大鬆綁:金管會修正「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放寬授信目的帳戶資金往來對象、本帳戶開立方式及對客戶帳戶之控管限制,使符合一定條件者,得與外匯指定銀行(DBU)帳戶往來,增加授信目的帳戶之運用彈性,滿足台商國際資金調度之需求及提升國際市場之競爭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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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調降牛肉及小麥關稅4個月:財政部公告機動調降牛肉及小麥等貨品關稅稅率,牛肉貨品關稅稅率調降為每公斤新臺幣5元,小麥貨品關稅稅率調降為免稅,實施期間自110年12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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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放寬投保豬隻運輸或乳牛死亡保險資格,並推動豬隻死亡保險全面強制納保:農委會修正「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及「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放寬得投保豬隻運輸或乳牛死亡保險之資格,並推動豬隻死亡保險全面強制納保,透過保險降低農民損失及防範斃死家畜不當流用的風險。 |
三、 |
強化人才留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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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之認定標準:教育部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放寬取得世界大學排行前五百名大學校院博士學位者、近5年從事全職教學或研究工作累計達3年以上,且服務於世界大學排行前五百名大學校院者、獲得教育部「協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實施計畫」補助之學者為適用對象,以利更多優秀外籍教育相關人士來臺。(歐洲商會、工總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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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放寬無戶籍國民申請延期居留覓職期限至最長1年等規定: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放寬無戶籍國民來臺投資、工作或就學經許可居留者,得於居留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居留之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以利其留臺覓職;並放寬符合一定條件之隨同居留之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後,得申請延長居留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6年,以利家庭團聚;另放寬申請變更居留或定居時,居留期間每次出國在3個月以內者,免附相關證明文件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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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放寬具語文專長之外國留學生協助從事相關教學活動:勞動部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刪除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應與其所修習課程與語言有關之規定,並放寬具語文專長且入學後協助學校語文專長相關教學活動,並經專案核准者,不受須正式入學就讀1年以上之限制,有助其投入雙語教學人力,以利推動我國雙語國家政策。 |
四、 |
落實簡政便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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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新增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我國來源收入之扣繳義務人,得於給付該收入前,向稽徵機關申請採推計方式核定適用之淨利率:財政部放寬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等我國來源收入,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採推計方式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後,按規定扣繳率扣繳稅額,以減少扣繳義務人事後再由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重新計算所得並退還溢繳稅款之情形,以簡化申請程序,並提供合理計算稅負方式,減輕徵納雙方事後退稅負擔。(歐洲商會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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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開放以電子支付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方式繳稅:財政部放寬納稅義務人得使用其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介接網路繳稅平臺繳納稅款,以提供便捷之電子化繳稅通路。另放寬扣繳義務人及扣繳單位,透過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申報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者,得使用其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扣繳稅款,以提升線上繳稅便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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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放寬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時,無需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燃料使用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環保署放寬公私場所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其污染源製程未經任何改裝、加裝、變造或拆卸,且整體製程之運作條件亦無任何更動者,無需重新申請許可證;並放寬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棄物清理法指定公告之事業、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其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且未遷移仍位於同一地址者,無需重新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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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簡化申請受託執行度量衡業務評鑑程序:經濟部修正「度量衡業務委託及監督考核作業要點」,放寬以度量衡專責機關評鑑通過之測試實驗室證明文件,作為受託機關(構)資格條件之申請文件者,得一併提出,以簡化申請程序,預估可縮短4個月作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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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納入設計專利為臺日電子交換相互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之適用範圍:經濟部修正「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將臺日以電子交換方式相互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之適用範圍,由原僅限於發明或新型專利,擴大納入設計專利,以簡化臺日設計專利申請人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程序,減省時間與成本,並建立更完整之電子交換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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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擴大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內政部放寬民眾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於個人記事欄補填子女之出生及死亡記事,或已辦理子女出生記事之補填,嗣後申請補填子女之死亡記事者,均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以利民眾申辦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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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擴大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內政部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及其實施日期」,放寬公司法人經公司法人登記機關變更有案,且提供公司登記表掃瞄檔或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以全程網路申請方式辦理土地登記之「更名」及「住址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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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放寬航空器使用人之手冊及計畫等得以電子化方式報核:交通部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放寬航空器使用人之各類手冊及計畫等,得建立電子式手冊或電子式簽署之管理及保存系統相關作業程序,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實施,便利業者資料保存及管理。 |
五、 |
因應疫情之調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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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放寬振興五倍券得取消數位綁定:經濟部修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放寬尚未使用數位五倍券,並符合經濟部公告條件者,得取消綁定,以避免弱勢民眾難以負擔先行儲值或存入款項,並利其使用五倍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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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擴大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適用對象:勞動部修正「勞動部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計畫」,對於在創業貸款期間者,放寬不受貸款利息補貼期間之限制,仍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適用對象,以緩和疫情對各行各業的衝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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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擴大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防疫補償之適用對象:衛福部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放寬「指定處所居家隔離」者為得申請防疫補償之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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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放寬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之辦理期限:衛福部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增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衛福部得依國內疫情防治或勞動輸出國疫情評估所需,公告第二類外國人(例如外籍移工)相關健康檢查之辦理期限;並配合前述公告調整,放寬外國人辦理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定期健康檢查日與最近1次接受健康檢查日間隔未滿3個月者,得申請免辦理該次檢查,以兼顧移工健康及工作權、降低雇主財務負擔及國家防疫需求等公益之衡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