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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組織調整後續推動業務自105年7月16日移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

列印圖示

  行政院組織改造五大基礎法案,在各界積極凝聚最大共識下,陸續於99年1月及100年4月間完成立法,確認行政院設14部、8會、3獨立機關、1行、1院及2總處,由現行37個部會精簡為29個機關,在「分批完成立法,分階段施行」的原則下,已完成立法之新機關自101年1月1日起陸續施行,至於尚未完成立法之新機關組織法案,在兼顧法制完備性、施政穩健度及堅實組改配套作業等因素下,與國會建立良好的溝通管道,積極協調立法院完成各項新機關組織法案的立法作業,將是行政院下一步努力的目標。同時,善用新機關籌備小組之研商平台,使新機關具備成立之條件,以免影響未來新機關組設之穩定性及為民服務之持續性,務期組改作業能在「提升效能」及「無縫接軌」之原則下穩健推動,達成組織改造「精實、彈性、效能」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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