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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改造推動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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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91.05.29院臺秘字第0910085297號函訂定
行政院92.01.07院臺改字第0910092886號函修正
行政院92.02.07院臺改字第0920081701號函修正
行政院93.07.12院授研綜字第0930016205號函修正
行政院95.05.17院授研綜字第0950009916號函修正
行政院97.07.21院授研綜字第0972260594號函修正
行政院100.03.24院授研綜字第1002260368號函修正
行政院101.02.24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285號函修正
行政院103.01.17院授研綜字第1032260073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以下稱本院)為推動本院組織改造各項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作業,特設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以下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

 (一)研定本院組織改造工作各項推動議程。

 (二)協助本院院長統合、引導各機關,依各項推動議程,切實執行相關作業。

 (三)對外溝通及說明本院組織改造之推動及協調立法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之。

四、本小組置顧問一人或二人,由本院院長就嫻熟政府改造實務及理論之人士聘任之。

  本小組顧問為無給職。

五、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六人,除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或二人。

 (二)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三)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五)相關部會首長或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人。

  前項第五款以學者專家身分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置執行長一人,綜理本小組事務,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執行長一人,襄助處理本小組事務,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兼任之;相關幕僚作業,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擔任。

七、本小組下設若干個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派之委員擔任主持人,負責執行各項規劃議程。工作分組由本小組視工作需要決議後組成,並得指定相關機關高階主管為工作分組成員,或由本小組聘請相關學者專家擔任工作分組成員。

八、本小組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邀請與議案有關之委員參加,並得邀請本小組顧問及有關人員列席。遇有協調、審議案件,得召開協調會議,由執行長召集之;各工作分組得依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由工作分組主持人召集之。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應分行各有關機關辦理,重大決議並應報經本院核定。

十、本小組及工作分組所需經費,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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