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等30個新機關及行政院院本部之組織調整規劃報告審定結果業經行政院於99年7月26日、8月26日及10月22日以院函分行各組織調整作業分組相關機關,各組織調整規劃分組將依本院98年5月25日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及99年7月23日函頒「人事、政風、主計、資訊、法制單位設置原則補充說明」由首列機關辦理幕僚作業,並依審定結果及未來新機關組織法律案作業流程(如附件),完成中央二、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含處務規程及編制表)報院。中央四級機關(構)組織法規則將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並參照本院審定三級機關(構)組織架構,本精簡覈實原則檢討規劃,其組織規程(準則)草案亦應於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召開審查會前提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