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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112.7.18)

列印圖示
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20102201號函修正

一、為期中央政府各類公共建設計畫,配合國家發展需要,並注重長期、整體之規劃,藉以強化其計畫及概算編審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建設計畫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各機關所推動之各項實質建設計畫,並以下列類別為範圍:
1.交通建設。
2.環境資源。
3.經濟建設。
4.都巿及區域發展。
5.文化設施。
6.教育設施。
7.農業建設。
8.衛生福利設施。
9.數位基礎建設。
(二)計畫總經費中屬經常門者不得超過資本門之二分之一。但為因應國家政事發展重點所需,得由行政院相關審議機關會商,放寬個案計畫經資門比例之限制;其各年度公共建設計畫經常門經費總額仍應以不超過當年度公共建設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為限,且應確實考量整體政府財政經常收支狀況。
前項公共建設計畫經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一)由公共建設計畫額度支應,或由特種基金支應之建設計畫當年度經費需求涉及中央政府公務預算增撥,且計畫總經費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屬數位基礎建設類別者,其計畫總經費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二)由特種基金支應之公共建設計畫,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由營業基金支應之新興計畫,其總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2.已奉核定之營業基金計畫,因計畫內容變更,或因外在因素,致投資總額增加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且超過原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
3.計畫總經費由非營業特種基金支應之經費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三)前二款以外,經依下列規定,認屬配合政府施政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1.行政院核定或經行政院會議、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通過。
2.其他屬國家重大政策、國家重要綱要計畫,經先期作業複審、會審、委員會議通過。
三、為配合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強化計畫及概算編審作業程序,各機關編擬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符合國家發展計畫、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之四大範疇發展策略、各部會政策白皮書或中程施政計畫之施政重點。
(二)各主管機關應依施政優先性、民間參與可行性及計畫執行能力等,在獲配之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內,逐年滾動檢討修正所屬個案建設計畫之優先順序,另為避免計畫過於零散,應就性質相近之個案計畫,加以整合,同時應對於實施多年經評估無效益之個案計畫予以停止。
四、各機關提報年度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經費,應符合下列編報原則:
(一)新興計畫,依行政院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相關規定完成報核程序。但因應緊急重大政策需要,不在此限。
(二)應在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所訂之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內統籌控管。
(三)具自償性計畫應靈活調度財源,優先以民間參與或以特種基金方式辦理。
(四)應本零基預算精神,檢討計畫優先順序,並考量預算執行能力,覈實檢討計畫必要性經費。
五、辦理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主辦機關及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所定作業規範,將年度計畫經費送由該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
五之一、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年度計畫經費,應考量政府施政重點及其優先性、計畫整合之效益、執行機關執行能量等原則,排列優先順序。
國發會得依上開原則,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調整個案計畫之優先順序。
六、(刪除)
七、(刪除)
八、國發會應於行政院核定年度預算編製作業時程截止日前,在年度公共建設計畫額度內,就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分配預算及排列其優先順序,並將審議結論,連同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建設計畫審議結果,提報國發會委員會議通過後,陳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總處。
九、行政院核定之年度公共建設計畫經費審議結果,主辦機關應就其審議結論建議事項辦理情形,上網登載。
十、本要點所定個案計畫總經費或總投資金額,均以各該計畫本身所需資金總額為準,各主辦機關應本諸權責將所屬單位計畫之功能、性質相同或具直接關聯者,予以歸併,並不得將原屬整體性之計畫予以分割計算,亦不得將其他無直接關聯之計畫合併計入。
十一、中央政府各機關所提非屬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範圍之個案計畫,由各主管機關自行審議,所需經費則由其獲配之基本運作需求及一般性計畫額度內視優先緩急調整支應。
十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請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經費者,應由各該計畫中央主辦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為落實計畫及概算之審議,強化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計畫主辦機關對核編有預算之計畫,應依照行政院個案計畫管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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