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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定義

列印圖示

      一、公共建設計畫定義
公共建設計畫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各機關所推動之各項實質建設計畫,並以下列類別為範圍:
1.交通建設。
2.環境資源。
3.經濟建設。
4.都巿及區域發展。
5.文化設施。
6.教育設施。
7.農業建設。
8.衛生福利設施。
(二)計畫總經費中屬經常門者不得超過資本門之二分之一。但為因應國家政事發展重點所需,得由行政院相關審議機關會商,放寬個案計畫經資門比例之限制,但各年度公共建設計畫經常門經費總額仍應以不超過當年度公共建設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為限,且應確實考量整體政府財政經常收支狀況。
   
二、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定義
前項公共建設計畫經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一)由公共建設計畫額度支應,或由特種基金支應之建設計畫當年度經費需求涉及中央政府公務預算增撥,且計畫總經費在新臺幣(以下同)十億元以上者。
(二)由特種基金支應之公共建設計畫,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由營業基金支應之新興計畫,其總投資金額在一百億元以上者。
2.已奉核定之營業基金計畫,因計畫內容變更,或因外在因素,致投資總額增加超過二十億元且超過原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者。
3.計畫總經費中由非營業特種基金支應之經費在十億元以上者。
(三)經費額度未符前述各款規定,但經認定屬配合政府施政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包括:
1.行政院函核示或經行政院會議、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核定者。
2.其他屬國家重大政策、國家重要綱要計畫,經先期作業複審、會審、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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