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審議
辦理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年度預算之先期作業審議,包括由公共建設計畫額度或特種基金支應,並符合下列條件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一)由公共建設計畫額度支應,或由特種基金支應之建設計畫當年度經費需求涉及中央政府公務預算增撥,且計畫總經費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屬數位基礎建設類別者,其計畫總經費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二)由特種基金支應之公共建設計畫,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由營業基金支應之新興計畫,其總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2.已奉核定之營業基金計畫,因計畫內容變更,或因外在因素,致投資總額增加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且超過原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
3.計畫總經費由非營業特種基金支應之經費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三)經依下列規定,認屬配合政府施政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1.行政院核定或經行政院會議、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通過。
2.其他屬國家重大政策、國家重要綱要計畫,經先期作業複審、會審、委員會議通過。
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公共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先期作業審議
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屬公共建設計畫性質之特別預算先期作業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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