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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設施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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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設施補助計畫
 
  行政院自88年起,配合「精省」作業,依據地方制度法與財政收支劃分法,推動中央對地方財政補助制度變革,先後訂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以下簡稱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並將一般性補助款區分基本財政收支差短、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自90年度起逐年擴大一般性補助款規模。
 
  本會係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之考核機關,為落實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相關規定,強化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款之執行績效,於94年訂頒「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制考核要點」(以下簡稱管考要點),並開發「基本設施標案管考系統」,實施網路管考作業。96年度本會配合「施政計畫管理系統擴大服務第2期」專案開發,該管考系統納入政府施政計畫資訊網(gpmnet),系統更名為「補助計畫子系統」;98年度再配合「施政計畫管理系統擴大服務第3期系統建置暨維運委外案」專案,擴增「補助計畫子系統」基本設施補助計畫領航儀表板功能,以提升中央補助地方作業之效能及效率、有效整合地方資源。99年納入教育、社會福利等項目,再更名為「一般性補助計畫子系統」。
 
  一般性補助款補助對象原以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為主(縣市為合併改制前為20個縣市),行政院98年12月31日通過「財劃法修正草案」則擴及直轄市政府及福建省金門、連江縣政府(5都17縣),立法院未完成修法前,為配合100年度預算編製,行政院99年分別修正補助辦法及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本會考核要點亦於100年初配合完成修正。

  配合102年8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3年1月22日揭牌運作,爰修正「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制考核要點」,於103年1月29日函送各縣(市)政府依要點規定之作業時程辦理,後續將視實際執行需要再適時滾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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