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0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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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改善外籍人士在臺生活所遭遇的障礙,國發會於7月31日召開會議,針對在臺外籍人士關切的從事社會公益活動、從事街頭藝人表演、及退休金制度等相關議題,邀集通傳會、勞動部及內政部等機關共同研商,並達成包括外籍人士在臺申辦手機得以外僑居留證取代護照為第一查核證件,從事街頭藝人表演免申請工作許可等各項共識。
本次會議針對友善外籍人士達成4項初步共識,包括通傳會於今(104)年底前修正相關規定,在申辦手機等電信服務的雙證件查核時,得以外僑居留證為第一查核證件,不再強制以護照為第一查核證件。另外,就現行外籍人士僅得適用勞退舊制的規定,考量取得我國永久居留的外籍人士,是以在臺長久居住發展為目的,宜以準國民待遇對待,同時為營造友善留才環境,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研議就在我國工作一定期間之取得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士,納入適用勞退新制的修法評估。
此外,外籍人士在臺從事志(義)工等公益活動,如符合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即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另就非屬志願服務法規範,但為外籍人士自願性且無償之勞務提供,勞動部將儘速檢討是否可免依就服法規定申請工作許可。另針對外籍人士取得地方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者,從事街頭藝人表演活動,勞動部將儘速發布函釋,明確此類型活動,非屬「就業服務法」規範,無須申請工作許可。
國發會林桓副主委表示,建立友善外籍人士的法制環境,可增加外籍人才來臺誘因,並提高其留臺發展意願,因此國發會歡迎外籍人士提出法規鬆綁建言。國發會將持續會同相關機關研商鬆綁做法,期望能強化留才攬才環境,吸引更多外籍人才來臺長期發展,以活絡國內產業活動,並提升我國國際化程度。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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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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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得以外僑居留證替代護照,做為申請手機等電信服務的第一查核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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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傳會將於今(104)年底前完成修正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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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從事志(義)工活動無須申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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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者,免申請工作許可。
2.非屬志願服務法所規範之自願性無償勞務提供者,勞動部將儘速檢討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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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取得地方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者,從事街頭藝人表演活動,無須申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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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勞動部儘速發布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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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在我國工作一定期間之取得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士,納入勞退新制適用對象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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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修法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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