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院授發國字第1121202881號函修正第三、五點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審議、監督、協調及指導離島建設,特依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設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
(二)監督離島建設推動辦理情形。
(三)協調有關離島重大建設計畫推動事項。
(四)指導離島政策與計畫之擬定及規劃事項。
(五)擬訂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核定標準。
(六)擬訂本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補助辦法。
(七)其他有關離島建設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內政部部長。
(二)國防部部長。
(三)財政部部長。
(四)經濟部部長。
(五)交通部部長。
(六)農業部部長。
(七)衛生福利部部長。
(八)數位發展部部長。
(九)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十)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與離島建設有關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
(十二)其他有關人員。
四、本會下設工作小組,執行本會之決議、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及推動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等事宜。
五、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指示,綜理本會業務;工作小組成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五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成員外,其餘成員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署長。
(三)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
(四)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五)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
(七)經濟部綜合規劃司司長。
(八)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長。
(九)交通部觀光署署長。
(十)農業部綜合規劃司司長。
(十一)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
(十二)環境部綜合規劃司司長。
(十三)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司長。
(十四)數位發展部數位政府司司長。
(十五)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處長。
(十六)海洋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
(十七)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
(十八)本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處長。
(十九)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處長。
(二十)本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
(二十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
(二十二)其他有關人員。
六、本會委員會議原則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工作小組會議原則每三個月至六個月召開一次,得視需要臨時召集之,並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出席成員一人或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及工作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民意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七、本會及工作小組之幕僚作業,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兼辦,工作人員若干人,就承辦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八、為提升本會議事效率並發揮政策協調之功能,有關本會及工作小組之權責分工如下:
(一)屬一般性行政事務協調事項,由工作小組辦理。
(二)涉及重大政策決定者,由工作小組研議後提報本會。
九、本會得推派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實地調查,研擬意見供委員會討論及審議之參考。
十、本會委員、工作小組成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離島建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