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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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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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健全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存文化特色,改善生活品質,增進居民福利,政府乃制訂「離島建設條例」,於89年4月5日公佈施行。 自93年9月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基金運作等相關業務,由內政部移交經建會辦理。經審視90至93年度離島建設工作之實際執行成效,並二度邀集學者專家召開永續離島建設懇談會,一致認為未來離島建設應促進離島居民之福祉,並朝永續發展方向推動,採更為整體性、系統性方式規劃建設,以避免不當開發造成自然、人文生態破壞。經建會爰訂定「促進離島永續發展方針」(以下簡稱本方針),作為研修訂及審議離島縣市綜合發展計畫、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及各項建設計畫之最高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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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
依據及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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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離島建設之審議、監督、協調及指導工作,特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以及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四條,訂定本方針,作為各機關推動離島建設發展之相關規劃、審議、執行、考核工作之最高指導原則,以落實離島地區永續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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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基本方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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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離島建設應以永續發展為最高目標,重視居民基本生活照顧、島嶼生態保育、島嶼特殊文化保存及永續優質之產業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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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無人島嶼應盡量納入保育範圍,除必要之氣象、導航及國防設施外,禁止開發及建築;已經過度開發之島嶼,應依其環境承載力採取開發降溫及環境保全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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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應依據各離島特性確立發展定位與成長管理策略,並訂定永續發展評估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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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推動生態旅遊取代大眾觀光,提升遊憩品質,減輕環境負荷,落實自然生態保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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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加強島嶼特殊文化歷史及自然資源保存,鼓勵創新多元的地方文化產業發展,振興離島經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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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推動整體性的海岸地區建設及管理,檢討海岸設施之必要性與妥適性,避免投資浪費或破壞海岸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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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強化能源、水資源使用效率、推動回收處理及節約用水,提高再生能源運用比例,推動廢棄物減量、回收再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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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建構優質通信及資訊基礎環境,推動網路普及,縮短離島地區發展之數位落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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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積極鼓勵人才返鄉創業或服務,並加強在地人才培育、社區發展及社區營造等軟體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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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加強離島長期性的調查、監測、紀錄與分析研究,並針對特殊課題進行研究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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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加強島嶼間之合作交流,尤其是加強與各島嶼國家及國際非政府組織進行政策、技術、資訊之交流,以提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之自治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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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
實施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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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會應依據本方針研訂具體之離島永續發展規劃準則,作為離島建設規劃、審查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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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機關辦理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通盤檢討修正、擬定及審查,以及年度或個案計畫之擬定及審查,應依據本方針及離島永續發展規劃準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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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及相關建設計畫,均應經離島建設計畫辦公室檢核並研提意見後,循行政程序審查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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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執行中之延續性離島建設計畫,由工作小組進行檢討,如確屬不符離島永續發展者,應確實改善或中止該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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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檢討修正現行離島建設計畫之管考及督導執行方式,避免因進度而犧牲計畫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