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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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企業、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政策重點

  • 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指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 雇主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7條第1項規定申請聘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符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認定資格標準之一,各領域資格條件應備文件,請詳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EZ Work Taiwan)首頁>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申請最長5年

主責部會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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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聯絡窗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02)899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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