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人口結構變化、國內產業明顯短缺專業人才及技術人力之困境,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及薪資水準之前提下,延攬及補充外國優質人才與人力,以強化產業升級,維持合理人口結構,提升國家競爭力,爰提出本草案。
賴前院長107年5月15日於行政院記者會提出「新經濟移民法規劃報告」後,國發會於7月召開3場跨部會協商會議,進行充分溝通與討論,完成草案初稿,並自8月6日起,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及國發會網站辦理為期60日之草案預告。同時間,邀請專家學者、外國商會、工商團體、勞工團體、移工團體及相關部會等,召開4場次座談會,廣徵意見,以周延立法,並於10月4日報請行政院審查,10月15日由行政院召開會議完成審查,於11月29日提報行政院第3628次院會討論通過,已於12月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108年12月法案因屆期不續審,立法院已將草案退回行政院。
本草案共計46條,分為「總則」、「外國專業人才」、「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海外國人」、「投資移民」、「社會保障及生活協助」及「附則」等七大部分,重點內容分別說明如次:
一、主協辦機關:國發會為主管機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二、適用對象:包括外國專業人才、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海外國人及投資移民。
1.鬆綁外國專業人才工作條件:考量數位經濟時代,商業模式快速翻轉,本草案鬆綁現行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行業及職類別,改以負面表列,明訂其工作資格審查基準改採評點制,建立多元僱用條件,並免除國家重點產業之雇主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強化企業延攬所需國際優質人才。
2.新增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為解決國內產業中階技術人力不足問題,爰參考國際作法,本草案新訂聘僱具中階技術工作能力僑外生、基層外國人員,或直接引進具中階技術工作能力外國人相關規定。該等技術人力皆需符合一定薪資水準及工作條件資格認定,並訂定總量管制及產業別配額。其中,直接引進外國中階技術人力部分,將視前二類技術人力聘僱情形及我國產業發展需求,由行政院衡酌,另公告期程及範圍。
3.引進海外國人:為強化旅居海外傑出國人之延攬,本草案規劃就僑居海外,並依國籍法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鬆綁海外國人現行入國許可、來臺工作及定居等相關規定。
4.明列投資移民:投資移民亦是政府積極延攬對象,惟考量我國現行投資移民管道及條件,與鄰近國家相較已相當多元及寬鬆,是以本草案綜整現行相關投資居留、永久居留及定居等相關法令規定,明列於本法以達政策宣示目的。
三、鬆綁永久居留及依親等條件:放寬外國專業人才永久居留及依親相關規定;另訂定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之永久居留條件,以及依親親屬之居留及永久居留條件。
四、社會保障及生活協助:為建立更友善之移民環境,對於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規劃提供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新制,以及相關社會安全保障及生活協助等配套措施,以建立更友善之移民環境。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立法期程、條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