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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總說明
國內少子化與高齡化衝擊日趨明顯,我國工作年齡人口於一百零四年達到高峰之後開始下降,預估一百十一年我國總人口數開始呈現負成長,一百十六年工作年齡人口占比將低於百分之六十六點七,人口紅利時期結束。為因應人口結構變化、國內產業明顯短缺技術人力之困境,延攬及補充外國優質人才與人力,充沛國家發展所需人力資源,以強化產業升級,維持合理人口結構,提升國家競爭力,刻不容緩。
新經濟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將外國專業人才、中階技術人力、海外國人及投資移民列為適用對象,並放寬、新增適用對象之工作資格、居留、永久居留及依親等規範。另考量現行經濟移民規範散見於各入出國及移民法規,為提升行政效能與聚焦政策推動,相關規定均予綜整納入本法,以強化延攬力道。
為強化吸引外國專業人才,規劃鬆綁現行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行業及職類別,改以負面表列,以因應數位經濟世代,商業模式之快速翻轉;另針對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資格條件審查改採評點制,建立多元僱用條件,並鬆綁國家重點產業之雇主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強化企業延攬所需國際優質人才。
為解決國內產業中階技術人力不足問題,爰參考國際作法,規劃聘僱具中階技術工作能力僑外生、基層外國人員,或直接引進具中階技術工作能力外國人。該等技術人力皆需符合一定薪資水準及工作條件資格認定,並訂定總量管制及產業別配額。其中,直接引進外國中階技術人力部分,將視前二類技術人力聘僱情形及我國產業發展需求,由行政院另行公告期程及範圍。
另考量旅居海外國人眾多,不乏傑出優秀專才,應積極延攬,本法規劃就僑居海外,並依國籍法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鬆綁現行入國許可及定居等規定。
鑒於投資移民屬經濟移民之範疇,亦是政府積極延攬對象,惟考量我國現行投資移民管道及條件與鄰近國家相較已相當多元及寬鬆,是以本法綜整現行相關投資居留、永久居留及定居等相關法規,明列以達到政策宣示目的。
同時,針對外國專業人才放寬永久居留及依親等條件,並訂定中階技術人力永久居留條件,以及依親親屬之居留及永居條件等,對於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規劃提供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新制及相關社會安全保障及生活協助等配套措施,以建立更友善之移民環境,爰擬具「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法律適用關係、主管機關及名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四條)
二、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許可、工作資格、雇主條件、審查基準與聘僱許可及延期期間,以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就業金卡及租稅優惠。(草案第五條至第九條)
三、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停留、居留簽證申請、尋職簽證、停留及居留許可之變更、居留有效期間及延期,以及永久居留之規定。(草案第十條至第十四條)
四、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依親親屬之居留、永久居留及成年子女個人工作許可,以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直系尊親屬停留之規定。(草案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
五、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工作許可、聘僱種類、工作資格、審查基準與聘僱許可期間及延期、產業配額、總量管制、雇主轉換。(草案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
六、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停留、居留簽證申請、停留及居留許可之變更、居留有效期間及延期,以及永久居留之規定。(草案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
七、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依親親屬之居留及永久居留之規定。(草案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
八、海外國人在我國從事本法專業工作或中階技術工作之許可、入國許可、居留有效期間及延期,以及定居之規定。(草案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
九、海外國人在我國從事本法專業工作或中階技術工作,其依親親屬之居留、永久居留及定居之準用規定。(草案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
十、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海外國人及其依親親屬之簽證、停留、居留、永久居留及定居之規定。(草案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
十一、本法適用對象之社會保障及生活協助相關措施。(草案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四條)
十二、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者,並持外國護照至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中階技術工作或投資移民,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草案第四十五條)
*108年12月法案因屆期不續審,立法院已將草案退回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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