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國家建設計畫執行檢討」為「新世紀第三期國家建設計畫(98至101年)」第三年實施計畫之執行檢討,業經行政院101年5月29日院臺經字第1010028843號函准予備查。
一、國內經濟情勢檢討
民國100年,臺灣經濟面臨歐債危機擴大、國際金融市場動盪、國際能源價格波動等外在不利因素衝擊,所幸政府採取相關作為,積極強化內需,並拓展新興國家市場,經濟維持中度成長。
(一)經濟成長:100年臺灣經濟成長率4.03%;平均每人GNP 2萬690美元,首次突破2萬美元大關,為歷年最高水準。
(二)就業與失業:就業增加率2.06%(新增就業人數21萬6千人);失業率4.39%,較計畫目標值低0.51個百分點。其中12月失業率4.18%,較金融海嘯以來最高點(98年8月)之6.13%,下降近2個百分點。
(三)物價變動:10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1.42%,在計畫目標2%之內,
係亞洲四小龍最低者(南韓4.0%、新加坡5.2%、香港5.3%)。
二、100年重要施政成果
(一)創新繁榮經濟
1.加速產業創新,規劃推動「產業有家,家有產業」;積極發展六大新興產業、四大智慧型產業及十大重點服務業。
2.推動空間改造,100年「愛台12建設」整體預算執行率91.5%;推動「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研擬部門發展方針、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及各地區發展策略等。
3.加強投資臺灣,舉辦10場次國內外招商大會,吸引逾6,000人次與會,並與國外知名企業簽署合作備忘錄(MOU),媒合洽簽多項投資案件,有效帶動民間投資。
4.推動兩岸經貿往來,100年1月1日ECFA貨品及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生效,100年獲降稅利益逾1.2億美元;積極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展開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談判、臺紐經濟合作協定(ECA)共同研究、簽署「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有關投資自由化、促進及保護協議」;持續與美方溝通,推動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復談;獲歐洲議會決議支持臺歐盟ECA。
(二)公義安定社會
1.改善貧富差距,完成「改善所得分配具體方案」33項短、中、長期重點工作;實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對特定貨物及勞務加徵一定稅額;施行「社會救助法」修正案,擴大弱勢照顧。
2.加強居住正義,辦理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推動「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公布「平均地權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地政士法」相關條文修正;推動「住宅法」完成立法。
3.強化社會福利,續推勞保年金制度,至100年底累計核付19.4萬人;加強照顧低收入戶生活,協助經濟弱勢者脫困,營造高齡友善環境。
4.擴增就業機會,推動「100年促進就業實施計畫」,促進就業9萬人、培訓44.5萬人次。
5.因應少子女化,辦理樂婚願生系列宣導活動,100年結婚對數由99年的138,819對增至165,327對,嬰兒出生數由166,886人提高為196,627人,育齡婦女總生育率由0.895人提高至1.07人;公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辦理學齡前幼兒托育(教)補助,100年受益幼兒22.7萬人次。
(三)創意優質人力
1.擴大教育投資,各級政府年度預算教育經費法定下限由21.5%提高為22.5%;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推動「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技職教育再造方案」等。
2.加強產業專業人才培訓,逾1.7萬人次;強化教育與產業之連結,推動產學訓合作訓練;加速研發創新,執行「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關鍵產品發展登峰造極計畫」等。
(四)永續低碳環境
1.推動「國家節能減碳行動方案」共229項工作項目,達成率95.6%;二氧化碳減量482萬公噸,達成率137.3%;節電90.45億度,達成率100.6%;節油71萬公秉,達成率149.7%;研擬完成「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草案。
2.優選新北市、臺中市等為低碳城市優先示範對象;建置澎湖低碳島專案計畫;提供綠色運輸工具使用補助;辦理清潔生產與環保技術整合性輔導43廠次。
3.加強國土保育,收回山區及海岸地區等遭濫墾、濫建占用之國有林地約608公頃;推動「海岸法」立法,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執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完成疏通水路計2,825公里。
(五)廉潔效能政府
1.成立「廉政署」,統籌規劃廉政政策、反貪、防貪及肅貪業務;制定公布「法官法」,健全法官制度;成立「司法院弊絕風清小組」。
2.推動政府改造,至100年底,計外交部等12個部會及所屬等33項組織法案通過立法作業;推展全程電子化政府服務,強化公務人力職能與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