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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組織調整後續推動業務自105年7月16日移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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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圖示
行政院組織改造已逐步展現組織精實目標

行政院組織改造,在行政院組織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及行政法人法等組織改造五法陸續於99年1月及100年4月間完成立法,確認新的行政院組織架構由37個部會精簡為29個機關,並自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行政院組織改造工作自76年推動以來,歷經二十餘年的努力終於達成目標,至為不易,並按既定目標穩健執行中。為周延組改作業,以提升政府效能,透過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運作機制,已有18個部會及所屬組織法案已完成立法,最新完成立法之衛生福利部行政院已核定自102年7月23日施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則有待決定施行日期,目前僅餘11部會及所屬有待完成立法。行政院業依「分批完成立法,分階段施行」原則陸續啟動新機關組織架構,將可達成「精實、彈性、效能」目標:


一、「精實面」:組織數量部分,二級機關數由37個部會精實為29個部會;三級及四級機關(構)則由現行約760個精實至660個。員額數部分,依據行政院人事總處資料顯示,行政院均依新機關組織及業務職掌核實控管,自101年組改啟動迄今,中央機關預算員額已自101年度233,204人減少至102年度231,313人,計精簡1,891人,精簡率約0.8%,顯示中央機關預算員額已趨向精簡。另組織改造前,現行部會首長及副首長人數總計為121人;未來組織改造後,首長及副首長人數總計為104人,重要職務總人數亦合計減少17人。


二、「彈性面」:基準法賦予行政機關為因應施政需要,得以較大的彈性運用多元組織形態,俾提高行政效能,除了機關型態外,另可設立機構、行政法人、獨立機關等多元組織形態。另賦予文教、試驗及研究機構首長之任用,必要時比照(得依)教育人員、醫事人員聘(擔)任等規定,大幅增加首長進用之彈性。同時,各級機關內部組設規模及建制標準採總量管制方式,未來各機關內部組設不再定於組織法律,只於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等行政命令規範司、處、組、科上限,讓各機關可視業務發展需要彈性修正調整,迅速回應實務運作需要。


三、「效能面」:原精省機關及未完成法制化機關,均已改設部會所屬機關或納入業務或輔助單位,在「人員就地安置」原則下,以垂直整合分工觀點賦予全國政策規劃執行之職能;未來中央二級機關將設「綜合規劃司(處)」,增強本院及各部會決策品質與政策規劃量能;又未來中央二級機關資訊單位完成法制化,資訊人力向上集中,將以新部會架構整併所屬機關資訊基礎設施及共用行政資訊系統,並推動共構機房、資訊設備整合應用,減省成本支出及提升整體通資訊安全;此外,法制業務將納入相關業務、輔助單位或明訂設為常設性任務編組辦理,專人專責發揮法制作業效能。


發布日期:10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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