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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03年1月9日三讀通過「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該中心業務範圍含括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及臺中國家歌劇院之經營管理,將可展現在地文化特色,兼顧區域文化藝術發展之均衡,讓各地民眾享有同等之文化權。該中心之設立對於提升國家文化藝術形象及推廣表演藝術,極具助益,將使國家級表演藝術場館邁入專業治理與永續經營的新里程碑,更使表演藝術產業得以導入規模經濟效益。同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與文化部所屬機關(構)之間的合作協力必然更加密切,有助於整合相關文化藝術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