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03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1條條文修正案,延長施行期限至105年1月31日止。
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新機關組織法案,迄今已完成22個部會及所屬合計94項組織法案之立法,目前尚有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等7個部會及所屬46項組織法案待完成立法。鑑於新機關在施行前,均須籌備周妥,方能順利施行,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所規範的組織與職掌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法規制(修)定等配套措施,有必要繼續適用,本次延長施行期限有利確保新機關組織改造無縫銜接到位。
行政部門仍將積極與立法部門溝通協調尋求共識,儘速完成組織法案之立法,以建構「精實、彈性、效能」的新行政機關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