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民國40年公布實施「行政院所屬機關考成辦法」,建置及推動有關政府機關的績效評核工作。行政院為因應國家建設、發展需要,以及歷次組織改造,評核工作無論是評估項目、評估方式、參與機關、人員與政策方針及法規等,已歷經多次的變革及修正,自最初專法訂定逐漸轉變為行政決定,相關規範經久而制度化,並成為機關例行性辦理事項。現行機關施政績效管理制度係各機關依據預算法第46條規定,逐年訂定年度施政計畫;各機關續於年度結束後,據以進行績效評估。
機關施政績效評估之立意,在提高機關自主管理能力,使各部會能夠做到施政前後自我比較,彰顯部會整體施政成果,以提供部會首長規劃後續政策之參考。機關施政績效評估作業自108年起,為強化部會自主管理,由各部會協助所屬機關自行辦理,除能自我要求逐年進步外,亦透過資訊公開,落實施政課責。另政府施政績效管理可強化與施政願景之扣合及銜接,提升部會政策規劃及執行效能,並促使各機關加強重大新興政策執行推動之成果效益,完整呈現機關年度施政績效,符合各界對於政府施政之期盼。
備註:自106年度起績效報告由各機關自行於官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