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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組織調整後續推動業務自105年7月16日移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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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改法案與配套

列印圖示
行政院組織改造期間法案整體控管要點
行政院組織改造期間法案整體控管要點
93年9月9日院臺規字第0930041595號函
96年3月12日院臺規字第0960083151號函修正第1點、第3點、第4點
99年4月6日院臺規字第0990095440號函修正
一、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法、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之修正或制定,整體控管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各機關、機構(以下統稱各機關)法案,以利本院組織改造工作之進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主管之組織法規及作用法規,其制(訂)定、修正(以下簡稱訂修),於本院組織調整期間,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訂修,應依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規劃之方向及時程辦理;其擬先行訂修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為之:
(一)機關名稱及組設規劃符合本院組織改造方向。
(二)經政策評估有先行推動之必要性。
(三)報經本院核定或經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同意。
四、各機關作用法規之訂修,應於二級機關組織法規完成整備後,依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規劃之方向及時程,配合調整有關管轄及業務權責等規定;其擬先行訂修者,除內容不涉及管轄權限及業務權責之調整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為之:
(一)未來無須再配合本院組織改造調整。
(二)經評估有於二級機關組織法規完成整備前先行推動之必要性。
五、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訂修,其報院案統一由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或國家發展委員會)處理;作用法規之訂修,仍由本院各主管組(處)、室收辦。
六、各機關主管法規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法律案或報院核定之法規命令案應予退回或令其補正,報院備查之法規命令案應令其限期改正。
七、各機關組織法規已變更原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作用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等有關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辦理。但暫行條例施行期間,依其第三條規定辦理。
發布日期:10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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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案整體控管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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