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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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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南韓、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違反安全維護義務之行政處罰規定

隨著數位時代之發展,人民對個資保護之意識與需求逐漸提升, 透過法規調適強化個資保護並兼顧個資合理運用,已成為各國政府面對之重要課題。罰則規範可嚇阻違法行為、促進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遵循,是各國法規調適過程中的重要議題之一,其中,行政罰鍰因其靈活、快速等特性,逐漸成為各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執法制度之重心。在此方面,歐盟、新加坡、南韓等先進國家皆相繼採行立法或修法措施,導入雙軌制高額行政罰鍰制度,作為個資法有效落實之保障。 我國個資法於112年5月修正,提高第48條個資安全維護不足之罰則,以回應社會各界關於強化業者個資保護作為之期待。此外,後續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研擬第二階段個資法全面修正。屆時,個資法第47條至第49條之罰鍰規範,仍將是修正的重點之一。如何在個資法後續修正中,回應社會及民眾之期待、促進個資法之有效落實、減緩對產業之衝擊,並提升我國與國際法制之一致性,即有深入研究之必要。因此,本研究受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對先進國家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中行政罰鍰規範、實務運作標準、裁罰案例等作比較分析,研擬我國個資法罰鍰規範調整方向建議,並提供修法條文草案,供作我國修法作業之參考。 

受託/研究單位: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
發布日期:1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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