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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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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引進個人資料保護官機制之法制研析委託研究案
強化資料隱私與個人資料保護已是主要國家共同重視的議題,國際潮流也由早期「產業自律」及「立法規範」分庭抗禮之情形,開始側重制定個人資料保護專法。現時主要國家個人資料保護立法明文納入「個人資料保護官」(DPO)設置要求者,其DPO之定位可概分為「側重監督模式」與「側重執行模式」,亦有部分立法未顯著側重監督或執行,本研究計畫就前揭三種情形合計擇定九個目標國家進行分析,並就未有DPO明文規定之日本分析其具體推動作法。在綜合比較國際關聯立法例之基礎上,同時根據國內所涉法制之研析成果,以及產業、公協會及領域專家之訪談意見,本研究計畫針對我國後續推動DPO機制之重要事項,包括應設置DPO之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之範疇、DPO之具體定位、所負職責及擔任資格等,逐一提出具體法制推動建議,並對應研訂個人資料保護法暨配套子法之建議增、修正條文與實務操作指引,助益完善我國整體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暨所擬推動之DPO機制。 
受託/研究單位:南臺科技大學
完成時間:112-1-11
發布日期:11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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