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有利產業數位創新的法規環境,近年相關國家皆嘗試運用「監理沙盒」等類似概念,推動可供新興科技技術試驗之相關制度,例如:日本於2013年公布「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施行「企業實證特例制度」,提供民間事業就其從事屬規範管制之事業活動,以申請建置規制特例,實現其新事業活動計畫;英國與我國則針對個別產業領域提供測試環境,如英國於2014年因應Fintech浪潮推動金融科技創新計劃;我國於2018年及2019年制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及「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等。
近期德國聯邦政府經濟暨能源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 und Energie) 為加速該國數位創新,亦於2018年12月發布「真實實驗室戰略(Reallabore Strategie)」,2019年7月公布「真實實驗室操作手冊(Handbuch Reallabore)」,提倡在現行法規設置試驗性條款(Experimentierklauseln),以支持各種創新實驗之進行。
依該戰略及操作手冊所敘,係規劃設定3項主要目標:1.利用試驗性條款打破既有規範之限制;2.建立資訊鏈結網絡及交流機制;3.支持鼓勵相關創新實驗。又其試驗性條款之類型可概略分為3種:1.要求公部門執行特定試驗;2.授權公部門於職權範圍內得准許適格者執行試驗;3.明定排除適用現行法規限制之例外條款;其中又以例外條款最常見,並提醒任何試驗性條款均應通過合憲性檢驗,包括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等。
鑑於德國與我國同為大陸法系之成文法國家,在建構產業數位創新法制環境之作法上,目前我國係按個別產業領域訂定實驗條例專法之方式,提供適法測試環境;德國則係採取在個別法規訂定試驗性條款之方式,授權立法者或行政機關就測試、補助與現行法制的排除適用等事項予以規定。面對未來新興科技之發展,我國可否參考德國試驗性條款之作法,於法治國原則下,突破傳統法規之界線,建構創新實驗發展之適法空間,該國推動經驗與成果極具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