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data)被譽為新時代的「石油」,發展資料經濟成為全球趨勢。包括我國在內,世界先進國家紛紛推出政策誘因,力求促進資料有效加值應用,為政府政策、公共行政、醫療衛生、犯罪偵防、商業發展等領域提供有力支援。然有價值之資料中,不乏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者,並因此與個人隱私權保護存在緊張關係。 如何在追求資料洞察(insight)價值的同時,強化個人資料保護已成為各國政府面對之重要課題。我國重視資料對經濟成長與政府治理之重要價值,並透過政府資料開放等計畫布局與促進資料加值應用。此時,掌握並開放資料的公務機關,對其所蒐集處理利用之人民個人資料,需承擔較高責任。尤其在涉及特種個資時,更應循正當程序俾人民的隱私權獲得足夠保障。國家發展委員會作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律解釋機關,當有義務檢視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特種個資之規範是否已在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的基礎下,對人民提供合憲的法律保障。 據此,本事務所受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就特種個資資料庫建置、公務機關因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而蒐集處理利用個資、基於學術研究目的蒐集處理利用特種個資、特種個資之目的外利用、當事人刪除或停止處理利用請求權等議題,回顧相關實務見解,進行合憲性分析、並與國外法規比較。 本報告基於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一般性法律地位,採合理(寬鬆)合憲性審查基準。經分析研究,本報告認為我國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關於蒐集處理利用特種個資之相關規範,並無抵觸憲法意旨;未就特種個資資料庫建置等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訂定明文,亦不構成違憲之立法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