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適用對象

企業(申請聘僱)、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

政策重點

  1.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包含:(1)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2)交通事業工作、(3)財稅金融服務工作、(4)不動產經紀工作、(5)移民服務工作、(6)律師、專利師工作、(7)技師工作、(8)醫療保健工作、(9)環境保護工作、(10)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11)學術研究工作、(12)獸醫師工作、(13)製造業工作、(14)批發業工作、(1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共15項。
  2. 僑外資事業主管
  3. 學校教師
  4. 補習班教師
  5.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6. 藝術及演藝工作

主責部會

勞動部

專網連結

業務聯絡窗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02)8995-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