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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景觀保存

列印圖示
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重點

一、南投縣政府於民國100年將中興新村登錄為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於104年實施。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保存維護計畫至少每5年應檢討一次​。

二、南投縣政府於111年完成修正「中興新村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

()分三類保存:
1.第一類:「原貌保存為原則」,即外觀、空間結構、氛圍、天際線、色彩、形式、尺度、環境景觀、類型、材料、格局及設施等,恢復為原始規劃樣貌為原則。
2.第二類:「外觀保存為原則,局部可彈性調整使用」,即保存受劃定為第二類之外觀、周遭景觀及設施等,而局部空間結構、格局、尺度、鋪面、植栽、材料等,得依活化再利用需求進行適度調整。
3.第三類:「依未來活化再利用需求,賦予彈性變化與使用變更」,即再利用需經南投縣政府文化局組成任務編組進行個案審查,通過後得重新活絡中興新村活力及使用。
()審議分工機制:
1.保存維護第一類:送交南投縣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審查,並邀請相關單位主管機關一同參與。 
2.保存維護第二類:應以南投縣文化資產審議會之委員進行小組審議,必要時再由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提出後續合適之審議程序。 
3.保存維護第三類:應以南投縣政府文化局組成任務編組進行個案審查。

 
三、中興新村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訂定出三大保存面向進行細部保存維護規範,分別為:
()都市設計 (交通系統、行道樹)
()景觀特質 (綠帶景觀資源、重點植栽及溪流景觀資源等項目)
(三)建築設施 (古蹟及歷史建築、建築及構造物等項目)
  • 相關檔案
    1. 中興新村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簡易操作手冊(111年4月修正)
    2. 中興新村保存維護計畫-成果報告書(111年4月修正)
    3. 中興新村保存維護計畫-成果報告書附件(111年4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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