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為提供研究都市及區域發展之參考資料,特將與都市及區域發展有關之資料,分別按臺灣地區及福建省、區域、縣市及主要都市予以統計。本項資料共選擇八項目,即人口、教育、就業、土地、保育及觀光發展、生活品質與建設、家庭收支與政府財政等,透過歷年的資料蒐集成果,主要供研究者縱向理解國家社經概況及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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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統計彙編分為兩部分,一為都市及區域發展指標,另一為都市及區域發展統計。指標係由統計資料中選出較具代表性之數據,亦可謂統計資料之摘要,其用意為使讀者在較短時間內對本項資料有概括性之瞭解。 |
3. |
本統計彙編之地區分為臺灣地區及福建省、區域、縣市及主要都市等四個層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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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包括北部、中部、南部及東部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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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包括金門縣與連江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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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區域:包括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新竹市、桃園市、新竹縣及宜蘭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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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區域:包括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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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包括北部、中部、南部及東部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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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區域:包括高雄市、臺南市、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及澎湖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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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部區域:包括花蓮縣及臺東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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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都市:計四十個,係擁有五萬以上人口之縣轄市、鎮或鄉。 |
4. |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縣市改制直轄市包括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桃園縣改制為桃園市。 |
5. |
本統計彙編九十六年以前係臺灣地區資料,九十七年起為臺閩地區資料。 |
6. |
本統計彙編原則上應統計至「主要都市」這一層次,惟部分項目個別都市並無資料,如家庭收支等;部分項目則因性質特殊,不按行政區域統計,如水污染程度,僅按河川統計。 |
7. |
本統計彙編部分項目係參考有關機關經常性統計資料,部分則參考有關機關為特殊目的而調查的統計結果。根據經常性之資料,均以最新一期為主,若根據特殊目的而調查之資料,則僅能採用最近一次者。 |
8. |
本統計彙編所載數字如有與前期不同者,以最新一期數字為準。 |
9. |
本統計彙編「-」記號表示無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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