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中興新村地方創生育成村進駐團隊補助公告
一、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核定「加速地方創生計畫(一百十年至一百十四年)」辦理。
二、適用對象:本會育成村之進駐團隊(包含實體進駐及虛擬進駐)。
三、補助項目及原則:
(一)相關補助項目如下:
1.商業或營業登記費用:為鼓勵進駐團隊以永續經營為目標,進 駐團隊於進駐輔導後,設立公司、行號、合作社等商業或營業登記費用。
2.參展或參賽等活動費用:為鼓勵進駐團隊進行多方曝光並勇於 對外挑戰,進駐團隊參加非本會育成村辦理之展覽、成果展、競技型比賽等活動費用。
3.產品試製或前測補助:為鼓勵進駐團隊進行創生產品開發,提 供產品試製或提供產品前測之補助。
4.專利搜尋檢索費用:為鼓勵進駐團隊重視智慧財產權,避免侵害他人專利,補助專利搜尋檢索費用。
5.通過商標或專利之申請費用:為幫助進駐團隊保障自身產品智 慧財產權益,進駐團隊通過商標或專利之申請費用。
6.參加外部訓練費用:為鼓勵進駐團隊參與提升創業能力或地方 創生相關之訓練課程,進駐團隊參與外部訓練之費用。
7.辦理地方創生活動費用:為鼓勵進駐團隊投注地方創生,補助進駐團隊自發性辦理地方創生之活動費用。
四、1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0 月 2 日止,依團隊進駐同意書簽署後起算。
五、補助上限:每一團隊原則以單一年度各補助項目總計最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實際補助金額依本會審查委員會議審查結果為準。本會得視進駐團隊表現績效及預算額度情形彈性調整單一年度各補助項目總計最高補助金額。
六、審查方式:
(一)申請案件由本會進行資格審查,通過資格審查者由審查委員會核定實際補助金額。
(二)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五人,審查會議應有委員三人以上出席,始 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三)審查會議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