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
112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雙語人才培育補助第2次徵件受理申請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雙語人才培育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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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受理申請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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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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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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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法登記或立案之公司、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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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補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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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於促進我國英語學習或推動相關組織國內外合作、技職培訓雙語應用、雙語人才培訓交流、開發回饋機制輔助英語學習等創新發展之計畫,且計畫內容應具協助相關業者或國人強化英語力結合專業力之公共性,並就以下類組擇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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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活動類組:國際性活動、競賽、研習、展覽、展示及其他符合補助範圍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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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研發類組:計畫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及因而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具有商品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之研發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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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補助項目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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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補助項目:補助計畫執行所需之規劃設計費、課程設計及教材研發、相關研習或活動費、講師鐘點費、材料費、策展費、製作費、註冊費、保險費、版權費、數位課程帳號費、線上線下空間租借與佈置費、設備租借費、印刷費及其他項目等;本會經費僅用於經常門支出,不含政策及業務宣導、紀念品、軟硬體設備購置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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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補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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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活動類組:本會補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並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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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發類組:本會補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且每項計畫每年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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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會補助所產出之研發成果及智慧財產權,歸屬受補助單位所有;受補助單位應就研發成果無償授權本會享有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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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申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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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請於申請期間內檢具填妥之補助申請表,附完整計畫書及立案證書影本一式十份;其為依法設立之公司者,並應檢附最近一期「營利事業無欠稅證明」及「廠商信用證明」一式十份,以郵遞(以郵戳為憑)送達本會,並於外信封註明「申請雙語人才培育補助」,逾期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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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寄送地址:1002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號2樓 國家發展委員會綜合規劃處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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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為免發生資安疑慮,計畫執行應注意資訊安全,如涉及個人資料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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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註: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爰請符合前述身分關係之申請單位填列「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與補助申請表、完整計畫書、立案證書影本等文件,於申請時一併送本會,以免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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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檢附「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雙語人才培育補助作業要點」、補助申請表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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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雙語政策專案辦公室
聯絡電話:呂小姐(02)2316-5300#5212;周先生(02) 2316-5300#5217 |
| 貳、 |
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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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
什麼樣的計畫適合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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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申請單位所提計畫應為有助於促進我國英語學習或推動相關組織國內外合作、技職培訓雙語應用、雙語人才培訓交流、開發回饋機制輔助英語學習等創新發展。此外,為擴散英語學習效益,計畫內容應具協助相關業者或國人強化英語力結合專業力之公共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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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
申請資格為何?有資本額的限制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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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申請者並沒有資本額的限制,只要是依我國法登記或立案的公司、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不包含個人及外國單位),均可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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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
計畫書有特定格式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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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沒有。申請單位可依自身需求以中文橫式書寫(如Word)或以簡報格式撰寫(如PowerPoint),並應將重點內容(包含計畫目標、計畫內容、工作績效指標、收支預算明細表、執行期程、執行團隊介紹及相關經驗與實績等)說明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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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
112年度第2次徵件補助計畫的執行期間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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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本年度第2次徵件的補助計畫預計在8月完成審查,通過審核者應於本會所定期限內,根據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經本會同意後辦理,並以113年8月31日前執行完畢(含經費核銷)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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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
如果計畫期程至113年8月,最晚何時要辦理核銷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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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為配合政府會計年度預算執行,如計畫期程至113年8月份,受補助單位最遲應於113年9月15日前辦理核銷;如因逾期送件致未能於會計年度結帳前結報者,本會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