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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資訊

列印圖示
112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創新創業國際鏈結補助受理申請
壹、 112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創新創業國際鏈結補助受理申請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創新創業國際鏈結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 受理申請期間
    自112年2月1日起至112年3月1日止。
  二、 申請資格
    依我國法登記或立案之公司、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三、 補助條件
    有助於促進我國物聯網、人工智慧、5G、資安、虛擬及擴增實境等創新科技發展之國際交流合作計畫,且計畫內容應具協助相關業者強化國際鏈結之公共性。
  四、 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 補助計畫執行所需之規劃設計費、線上線下空間租借與佈置費、設備租借費、印刷費及機票費(以經濟艙票價為限)。
    (二) 本會補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並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五、 配合推廣國家新創品牌
    為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推廣國家新創品牌Startup Island TAIWAN,本年度受補助單位得視需要於計畫之網站、活動、相關影音及文宣資料聯名露出Startup Island TAIWAN。
  六、 申請方式
    (一) 請於申請期間內檢具填妥之補助申請表,附完整計畫書及立案證書影本一式十份,以郵遞(以郵戳為憑)送達本會,並於外信封註明「申請創新創業國際鏈結補助」,逾期不受理。
    (二) 寄送地址:1002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號4樓 國家發展委員會產業發展處收。
  七、  為免發生資安疑慮,計畫執行應注意資訊安全,如涉及個人資料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註: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爰請符合前述身分關係之申請單位填列「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與補助申請表、完整計畫書、立案證書影本等文件,於申請時一併送本會,以免受罰。
  九、 檢附「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創新創業國際鏈結補助作業要點」、補助申請表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供參。
  承辦單位:亞洲·矽谷計劃執行中心
聯絡電話:孫先生(02)2518-2552#25
貳、 Q&A
  Q1: 什麼樣的計畫適合申請?
  A: 申請單位所提計畫應為有助於促進我國物聯網、人工智慧、5G、資安、虛擬及擴增實境等創新科技發展之國際交流合作計畫。此外,為嘉惠更多新創團隊,計畫內容應具協助相關業者強化國際鏈結之公共性。
  Q2: 申請資格為何?有資本額的限制嗎?
  A: 申請者並沒有資本額的限制,只要是依我國法登記或立案的公司、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不包含縣市政府及公立學校),均可提出申請。
  Q3: 計畫書有特定格式嗎?
  A: 沒有。申請單位可依自身需求以中文橫式書寫(如Word)或以簡報格式撰寫(如PowerPoint),並應將重點內容(包含計畫目標、計畫內容、工作績效指標、收支預算明細表、執行期程、執行團隊介紹及相關經驗與實績等)說明清楚。
  Q4: 廣告行銷費及製作費是否可申請補助?
  A: 不行。配合110年6月預算法第62條之1修正施行,為避免影響受補助單位之行銷規劃,自111年度補助項目已刪除廣告行銷費及製作費。
  Q5: 112年度補助計畫的執行期間為何?
  A: 本年度的補助計畫預計在3~4月完成審查,通過審核者應於本會所定期限內,根據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經本會同意後辦理,並以本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含經費核銷)為原則。
  Q6: 如果計畫期程至今年12月,最晚什麼時候要辦理核銷作業?
  A: 為配合政府會計年度預算執行,如計畫期程至12月份,受補助單位最遲應於12月15日前辦理核銷;如因逾期送件致未能於會計年度結帳前結報者,本會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Q7: 因執行計畫取得的國外支用單據可以核銷嗎? 需要檢附什麼證明?
  A: 可以。因執行計畫取得的國外支用單據,都可依「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創新創業國際鏈結補助作業要點」辦理核銷:
    一、 支用單據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二、 非本國文支用單據,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說明。
    三、 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出具之支用單據,如有不能完全符合前開要點規定者,可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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