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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今日上路,10大亮點激勵新創發展

國家發展委員會新聞稿

新公司法今日上路,10大亮點激勵新創發展

發布日期:107年11月1日

聯絡人:林志憲、温俐婷

聯絡電話:23165929、23165934

為因應新型態經濟發展模式興起及經濟轉型之挑戰需求,擴大新創事業發展空間,新公司法於107年7月三讀通過,並於11月1日施行。新法有關友善新創發展的修正內容,獲得業界高度肯定,國發會整理提出10大亮點:

  1. 簡化董事會召開方式,新增股東會可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符合數位經濟趨勢及縮短全球化佈局的距離。
  2. 國內新創或擬落地之國際新創事業近年常反應公司登記無法以外文名稱登記,修法後除中文名稱外,允許再以外文名稱登記,有利企業以外文名稱拓展國際市場,提升品牌國際能見度,和國際接軌。
  3. 新法允許董事席次可維持3席,或只設1席或2席,將有助降低經營成本,對新創事業初期股東人數不多或維持經營權有相當助益。
  4. 簡化董事會程序,讓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決議方式可以書面為之,以避免人數不足而流會,或湊不齊人數遲遲開不了會的缺點,有助於提升董事會決策的效率。
  5. 公司可以按季發放現金股利,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必召開股東會,增加新創經營彈性。
  6. 新增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以彈性決定採面額股或無面額股(股票上不載明金額,價格可於每次發行股份時自由決定,較可真實反應公司價值),協助新創事業先用低價發行股票,或採用國際常見之無面額股票制度,有助吸引投資人,增加集資能量,充裕資金。
  7. 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可用契約或信託方式策略聯盟參與表決,使表決權行使更有彈性,有利提高投資新創誘因。
  8. 新法規定員工酬勞工具的發放對象可以擴及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即母(子)公司賺錢時,可分派庫藏股、新股認股權證等給子(母)公司員工,提升企業攬才、留才彈性,尤其新創事業多採股票獎酬制度吸引人才。
  9. 取消發行公司債總額限制,並放寬發行種類,增加「可轉換公司債」 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可增加公司籌資彈性,不需要一剛開始就要估價計算持股比例,使新創募資更容易。
  10. 放寬特別股發行種類,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以約定特別股「一股可以抵多股的複數表決權股」、「對特定事項可以投反對票的黃金股」、「只投資不參與董監選舉的特別股」,或「保障當選董事席次參與經營的特別股」等內容,讓創辦人或創辦團隊能夠維持一定的投票權,既可提高公司經營的彈性,也避免新創業者為引進資金而失去經營權,有助吸引更多新創投資。

國發會表示,隨著數位經濟蓬勃發展,台灣要能成功轉型為創新驅動經濟,就必需打造良好的新創投資環境,本次新法施行,有助激勵新創事業發展,推動我國邁向新經濟的未來。

發布日期:1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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