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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研究

列印圖示
如何建立新創科技事業之籌資措施


本研究探討美國、歐洲(英國、德國、荷蘭)、亞洲(新加坡、南韓、馬來西亞、以色列、中國大陸)之經驗。比較後得知:每個國家解決新創高科技企業的融資問題,須視該國當時的金融體系運作,社會對於新創企業風險的態度,以及政府對協助解決問題時介入的基本態度。基本上,金融體系運作愈良好的國家,政府關切的是初創期的資金缺口如何補足,以及新創企業該順利退出的機制。此時,政府參與投資的創投基金與融資的補貼政策有其功能性,而股票市場進入障礙的降低亦有助於新創企業吸收資金。比較各國經驗後可知,我國創投產業的發展較其他國家並不落後。不過,我國的興櫃市場上櫃條件若能較寬鬆,以及投入創投市場的資金來源若能更多元化,則將有助於我國經濟的長期的發展。最後,新創企業與興櫃市場掛牌間的關係為何,似乎也是國家考慮經濟發展策略時要注意的問題。馬來西亞所謂符合國家政策的檢驗作法值得我們進一步的討論。

另,從銀行方面:鼓勵銀行積極推動新種業務、金融控股公司方面:鼓勵金融控股公司增加投資至創投、政府基金方面:研究政府基金在不違背宗旨下增加投入新創科技事業可行性、民間退休基金方面:開放民間機構承作退休基金與配套措施、股市方面、債市方面、創投方面:擴充創投資金來源並降低創投之投資風險、私募方面:推動制度化,並加強專業信評機構、企業天使方面:建立資訊整合組織、產業界方面:協助業者加強理財與創業能力等方面提供建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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