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的目的是在強化我國金融體系的目標下,從建構我國完整的不良金融機構和不良金融資產處理制度的角度,探討我國成立不良金融資產處理機構的可行性。
從我國金融機構的問題、現行不良金融資產問題之處理的相關法規、制度的檢討,本研究得到下列結論:
一、近年來國內金融機構逾放金額鉅幅增加乃為普遍性的系統現象,且各類金融機構的逾放問題均有明顯長期趨於惡化的傾向。即使穩健如外商銀行,亦無法倖免逾放金額逐年鉅幅累增的困境。
二、本國金融機構提列備抵呆帳準備不足,且其相對於逾放催收金額比例有明顯逐年下降趨勢,此將嚴重影響國內金融體系的穩定運作。
三、銀行在不良債權催收過程中會遇到許多的困難,使催收效果無法很快顯現,這些主要困難包括:主債務人同意分期或延期清償,但保証人不同意;法院拍賣次數太少,如果未能拍定,程序需重頭來過;銀行面對公司重整程序,催收幾近於無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緩慢,且回收價值太低。根據國內某家偏重不動產抵押放款業務的銀行內部統計,每一筆逾期房貸平均需要經過三點八次的法院強制拍賣才會成功,拍定的價格平均小於平常不動產市價的四成。
四、組建民營資產管理公司協助金融機構「加速」清理逾期放款是否可以真正發揮效果,關鍵在於政府主管機關的執法態度與能力。
五、不良資產與問題金融機構處理機構應分設,其理由包括:不良資產處理機構若同時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理機構將立即承受損失;兩者專業性不同,目的不同;若以民間資金用於農會信用部處理時之損失填補,民間股東難以接受。
六、民營資產管理公司之優點包括:不受政府會計、審計、銓敘等限制,獨立性較大;得以依市場原則運作,效率較高;不受政府財政困難的影響,設立較易。其缺點則為:政府無法對其舉債提供保證,集資能力受限制,處理規模亦因而受限;難以獲得特別權利之授權;不易進行企業債務重整;銀行同時為股東及不良資產出售者,恐有利益衝突之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