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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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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292次委員會決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292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6.6.4

    一、本會第1291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有關『中山高速公路員林至高雄段拓寬工程建設計畫』擬調整計畫期程及經費」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中山高速公路員林至高雄段拓寬工程建設計畫」,因承包商財務問題違約需重新發包,後續尚需辦理交控工程、植栽新植工程、完工驗收結算及爭議處理等實際因素,經交通部評估確已無法如期完成,為維持施工品質,原則同意本計畫期程展延至97年底,惟主線雙向各3車道至遲應於97年1月底前確實完工開放通車,俾免損及政府威信。後續請交通部儘速擬定有效推動方案,積極協調相關工程配合事宜,並妥為處理工程爭議案件,不得再有展延計畫期程之情事發生。
    (二)本案因營建及鋼筋材料價格上漲甚鉅,加上人民陳情、重大契約變更、爭議處理及各標舊結構物辦理耐震補強工程等因素,計畫總經費大幅增加至399.625億元,經交通部檢討後確認皆屬必要之支出,後續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1.本案所需增加經費應審慎考量國道基金財務狀況與交通部中程歲出概算額度,於後續年度覈實調整編列。
    2.物價指數調整增加31.915億元部分,請確實依據行政院93年5月3日函頒之「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由交通部本於權責,覈實處理。
    3.重大契約變更案件、穿(跨)越橋涵及重大陳情案件需增加經費部分,請交通部檢討確實符合本計畫歷次院函核示原則,且與主體工程確具關聯性後,本權責覈實處理。其中橫交道路穿(跨)越橋涵改建經費,仍應依據行政院91年10月25日院台交字第0910052001號函核定之經費分攤原則覈實辦理,另行政院94年2月3日院臺交字第0940003281號函同意由國道基金先行代墊本案地方政府應負擔之配合款,應由地方政府依書面承諾履行還款,不應納入計畫總經費。
    4.爭議處理與其他費用部分,經交通部確認皆有實際或計畫支出項目,原則同意覈實編列。另鑒於本計畫之爭議處理案件甚多,未來請交通部藉由妥善之規劃設計及合理之契約條款,減少類此案件,並考慮研議適當之支出方式,避免影響單一計畫之執行及結案時程。
    5.過去年度已註銷繳回之經費,不應於未來年度恢復編列。
    (三)本案於計畫執行的最後一個年度始檢討需求報核,且大幅增加計畫總經費之作法,有欠周延,請交通部確實檢討改進,釐清相關人員責任,未來務必督導所屬確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計畫管考之相關規定檢討辦理,並針對類此規劃與實際執行之落差與經費管控問題,建立完整獎懲與評鑑制度。

    三、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台電公司97年度新興專案投資『第六配電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為台電公司配合電力負載成長、擴充並改善配電系統、減少線路損失、提高供電品質及可靠度,規劃配電設備及線路等之新建及擴建工程,原則同意辦理。
    (二)本計畫所需經費龐大,約568億元;為減省經費、強化投資效益,請經濟部及工程會再詳加審查。
    (三)為降低本計畫資金成本,請積極向國內金融機構爭取最優惠融資。
    (四)本計畫執行時應與各相關管線單位及地方政府密切聯繫,取得一致化施工,以減輕對各地區都市整體發展、土地利用及景觀環境等之衝擊及影響。另在不增加投資總額原則下,得酌增人行道無障礙空間改善經費。
    (五)為彰顯計畫效益,請經濟部督導台電公司加速檢討系統改壓時程,對於新設工業區及大型負載區宜優先採用22.8kV系統供電。
    (六)有關電子式電表所應配合之通訊模組,請台電公司檢討加速推動之可行性,以利自動讀表及相關產業發展。
    (七)為節省查表人力,請經濟部檢討合併電力、自來水及瓦斯共同查表之可行性。

    四、「中華民國95年國家建設計畫執行檢討」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本案請參照各出席委員意見,以及相關機關提供之書面意見,修正後陳報行政院備查。
    (三)各機關如有修正、補充意見,請於6月7日(星期四)下班前電傳經建會綜合計劃處(傳真號碼:23700404)。

    五、「當前經濟情勢(簡報)」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請參酌各委員及與會代表意見,修正報告內容後備查。

    (散會:下午6時5分)



    發布日期:9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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