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287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6.4.16
一、本會第1286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交通部基隆港務局陳報「『基隆港、臺北港、蘇澳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96年-100年)』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交通部所報「基隆港、臺北港、蘇澳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96年-100年)」,符合行政院95年10月16日核定「臺灣地區商港整體發展規劃(96年-100年)」核示內容,原則同意。相關實質投資計畫,請交通部依規定陳報核定。
(二)基隆港東岸碼頭區之開發定位,行政院已於92年3月21日院臺交字第0920013959號函核示,應朝休閒觀光轉型規劃,請交通部配合臺北港完工營運,研擬東岸轉型之具體措施與推動時程表,積極辦理。
(三)為因應97年汽車整車及零組件外銷出口量增加,請交通部於97年6月以前提供台北港第三散雜貨中心東3-1區供汽車物流業專用,長期應考慮實際需要,規劃北淤沙區作為汽車物流專業區。請經濟部事先提出需求,以便交通部規劃。
(四)臺北港現有東岸及北岸碼頭區大部分皆已開發利用,即將呈飽和使用狀態,為因應未來5年海運及產業發展需要,請交通部就北淤砂區及第二貨櫃儲運中心等遠期用地,詳擬填海造陸投資開發計畫,廣泛結合北部地區相關建設之土砂資源(林口電廠開發計畫、石門水庫浚渫計畫),一併納入本案辦理。
(五)至於臺北港原有海岸線之水岸及後側土地,亦應朝整合休閒觀光方向發展為原則。後續推動應將港埠、觀光、都市更新與開發等資源,通盤納入考量。
(六)基隆港、臺北港、蘇澳港皆有部分商港區域擬轉型為親水遊憩區,其他港口亦有類似情形,為加速推動港區土地轉型,宜參酌休閒漁業、休閒農業模式,朝休閒港埠業方式推動,並由港務局負責主導開發,請交通部通盤考量,必要時配合修正「商港法」及相關規定。
(散會:下午5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