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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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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150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150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2.10.06.
    一、本會第1149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內政部陳報「台南都會公園開發計畫書(第一次修正)」草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經考量台南區域整體發展,係以台糖公司虎山農場100公頃土地中之40公頃,規劃設置「台南都會區公園(第一期計畫)」,並採BOT方式興建博物館,除有效提升生活品質,更可促進區域健全發展,原則同意。
    (二)本案都會公園所需用地,請台灣糖業公司先行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由台南縣政府據以辦理相關土地開發作業,並於93年3月底前先完成第一期初步綠美化工作,93年度所需經費由內政部及台南縣政府在相關計畫經費中籌措,94年度以後所需經費,應循政府重要公共建設先期作業程序提報;至於台南縣政府爭取補助經營管理經費一節,初期循現行體制由內政部負責管理,未來俟都會公園經營管理移交地方政府模式確立後,再行調整。
    (三)本案規劃方向,應充分結合仁德糖廠現有廠區設施、舊有鐵道輸送系統、未來都會公園及博物館之設置,以突顯地方特色,進一步做完整性規劃。至於無礙規劃之整地、植栽工程,應可儘先施作,以爭取時效。
    (四)本案設置區位極為靠近興建中之高速鐵路沙崙站,本計畫如何與鐵道系統予以連結善加利用,請交通部配合該地區之發展進一步深入研究規劃。
    (五)本案採BOT方式興建博物館,請主辦機關提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而為使本案BOT能順利進行,請主辦機關考量放寬土地使用規定,並列為BOT招商條件之一。
    三、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內河川(含南崁溪)整治工程計畫書及西湖溪高鐵高架橋上下游整治工程實施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桃園縣二條縣管河川(老街溪、南崁溪)、二條區域排水(新街溪、洽溪)及苗栗縣一條縣管河川(西湖溪),因高速鐵路等橋樑設施落墩後,影響現有流況及通洪能力,另配合高鐵車站特定區及高鐵路線之開發,鄰近河川周遭環境之整理,有其必要性,原則同意以上河川及區排列為專案,由中央公務預算予以適當補助,並請桃園及苗栗縣政府儘速於九十四年底前完成急要部分之治理。
    (二)桃園縣二條縣管河川、二條區域排水及苗栗縣一條縣管河川所需土地費用均由縣市政府自籌,另工程補助經費先由縣政府自籌墊付,再由經濟部93年度「河川環境營造計畫」及「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計畫」結餘款及94年度該二計畫編列之預算支應歸墊。
    (三)「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內河川(含南崁溪)整治工程計畫書」(計畫需求中央補助4.9億元)與「西湖溪高鐵高架橋上下游整治工程實施計畫」(計畫需求中央補助2.19億元),依已有護岸保留並遵照生態工法之精神規劃設計其河邊環境營造,所需總工程經費應可大幅降低,請桃園縣政府及苗栗縣政府再進行修正後,送請經濟部審議並覈實總工程費。
    (四)「西湖溪高鐵高架橋上下游整治工程實施計畫」,對高鐵橋墩及路堤安全貢獻有限,請交通部本權責再詳細評估研處該段路堤工程對高鐵之安全性。
    四、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筏子溪治理工程實施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案原則同意以專案方式辦理需優先處理之東海橋以上4.1公里以內本流河段,請經濟部加速辦理相關整治工程,於93年度展開施工,並於94年底前優先完成重要瓶頸段治理工程。
    (二)因93年度預算已編定,請台中縣、市政府務必協助取得「工程用地先行施工同意書」,以利相關工程執行;另請經濟部(水利署)利用「重要河川環境營造計畫」年度節餘款先行辦理瓶頸急需改善段整治,94年度開始以專案編列預算辦理,其中工程用地費自94年度開始分3年辦理支付。
    (三)橋樑改建部分所需經費,由台中縣、市政府本於權責自行籌措辦理。
    (四)本案東海橋以下河段,防洪設施大部分已構築完成,因緊鄰中彰快速道路、高速鐵路及中山高速公路,視野景觀尤為重要,請經濟部(水利署)核列規劃費進行整體規劃,辦理筏子溪「水岸景觀改善工程」,創造台中市西側之遊憩景觀及低密度開發。
    (五)本計畫實需總經費之核算,其中用地費部分,土地之徵收應以公告現值為原則,再加四成不甚合理,請經濟部(水利署)與台中市政府再研議檢討;總工程費部分,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撰之「公共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規範完成綜合規劃,提出約百分之三十規劃設計之必要圖說等資料,送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工程專案審議及覈實總工程費。
    (六)修正後之計畫書,請經濟部依行政程序報院核定。
    (七)當前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現值無法反映實際市價,造成公共建設推動困難,及政府財政不合理負擔,請內政部儘速會同相關機關檢討與修正相關法規。
    發布日期:9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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