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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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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157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157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2.12.08.
    一、本會第1156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交通部陳報「花東旅遊線計畫(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旅遊線以東部海岸風景特定區、花東縱谷風景特定區及太魯閣國家公園等為主軸,具備自然、人文、田園資源及豐富的動植物生態,交通部透過工作圈機制,整合各項觀光資源,改善旅遊線上各項軟、硬體設施,提升整體品質,期將東部區域發展成為國民及國際觀光客之旅遊勝地,並對區內環境資源,建立保護機制,原則同意。
    (二)本區交通運輸以台十一線及台九線等為交通主幹,該等公路亦是觀賞本區景觀之主要動線,惟其受公路護欄、檔土牆等影響,遊客往往無法完整體驗海岸及縱谷景觀之美,請交通部觀光局及公路總局加強公路設施改善、綠美化及環境整頓,以塑造景觀廊道意象。另為減少假日交通壅塞,請交通部透過工作圈運作機制,妥為規劃交通疏運、轉乘、管制及大眾運輸服務等措施,以便利遊客出遊。
    (三)本旅遊線住宿及餐飲設施多集中於花蓮市區、台東市及知本地區,少數分佈於各鄉鎮,品質參差不齊,造成東部地區遊客多偏重於過境式周遊瀏覽,時間短暫,深度亦不足。目前交通部、內政部及農委會等辦理旅館及渡假區等民間招商作業,民間業者亦進行諸多投資開發案,惟進度不甚理想。請交通部等主辦機關積極檢討招商條件,充分與民間業者協商,儘速推動各項招商及投資計畫,以利本區之發展,並提請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及協助。
    (四)本計畫區蘊含豐富地形景觀及生態資源,如綠島、小野柳、台東海端等地區,宜加強保育,建立休養生憩機制,相關設施應採用生態工法,以確保觀光及生態保育平衡發展。
    (五)本計畫區內東部海岸風景特定區經長期建設,硬體設施已趨完備,請交通部加強維護經費之編列,並積極辦理委外營運管理及維護。未來業務宜著重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業者,共同推廣各類觀光旅遊活動,並檢討建築管理法令,以維護本地區之環境景觀。
    (六)本旅遊線因地理位置關係,易受颱風、地震等天災之侵襲,請交通部及相關機關加強防治及修復等工作。
    (七)本計畫有關經費需求與預算編列應循年度先期作業程序審查辦理,並以需求為導向,對於確應由政府負擔之非自償性基礎建設、永續經營為原則管理以外之計畫,應妥予規劃引進民間參與,建立機制發揮市場機能。
    三、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澎湖地區水資源後續開發修正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經濟部依實際現況重新檢討並修正「澎湖地區水資源後續開發計畫」,以擴大興建海水淡化廠取代原訂之水庫計畫,可降低供水成本,且計畫完成後可穩定滿足澎湖地區至民國100年之用水需求,原則同意修正本計畫,並請經濟部積極趕辦,務必於93年5月底前先完成增供三、000CMD、九十四年中增供二、五00CMD,全部計畫應於95年底前完成。
    (二)澎湖地區因長年超抽地下水,導致地下水位嚴重下降,並有鹽化情形產生。經濟部應加強保育地下水源之投資,逐年減少地下水抽取量,以減緩地下水位下降趨勢。
    (三)離島地區水資源開發成本高昂,應研議使品質較優良之海淡水優先提供定點供水站及瓶裝販售之用。並逐步推動飲、用分離措施,以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節省成本。
    (四)經濟部應積極研議比照國外案例,針對今後離島地區觀光旅館及其他非民生用水之開發方案實施差別水價,或由開發單位併入開發方案辦理,以減輕政府負擔。
    四、行政院交議,內政部陳報「污水下水道第三期建設計畫(92至97年度)」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係賡續第2期6年建設計畫,並屬院核定「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一,執行期程自92至97年度,政府自辦599.62億元;民間投資463.71億元,原則同意。惟屬民間投資之系統,中央所負擔176.61億元籌編於特別預算外,其他由政府自辦部分,所需經費每年應循「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辦理。
    (二)本案民間投資系統部分,於水污費開徵後,應部分作為政府補助之財源,俾延續98年度以後之補助。
    (三)民間投資建設之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分大小,除污水處理廠及主次幹管,由民間投資興建外,另分支管網及用戶接管、污泥處理等如民間無法執行時,得由中央與地方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按比例分擔辦理。
    (四)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後,使用費之徵收,縣市政府應訂定該縣(市)統一使用費率,初期不低於每噸5元,並應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逐次調升,政府補貼部分,應逐次調降。至於地方主辦機關無法收取至每噸五元者,則應承諾其差額由地方自行負擔。在使用費未全額反映前,政府補助之使用費,應依行政院92年6月18日核定之「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推動方案」辦理。
    (五)為輔導及減輕縣(市)政府初期辦理污水下水道BOT建設時,缺乏經驗及人力之問題,請內政部儘速成立專責單位或委託技術顧問團協助,統一負責辦理促參之污水系統之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書製作及技術服務總顧問,再交由地方政府依促參法相關程序辦理。
    發布日期:9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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