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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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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159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159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2.12.29.
    一、本會第1158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交通部函院,轉陳高雄市政府修正後之「高雄都會區輕軌運輸系統高雄臨港輕軌建設綜合規劃報告」及「高雄都會區輕軌運輸系統高雄臨港輕軌建設民間參與之先期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既經交通部原則同意,且計畫為第一條輕軌示範計畫,其路線可與現正辦理中之高雄都會區紅、橘線路網構成完整之大眾捷運系統,對於高雄都會區交通改善具有助益,原則同意 採民間參與興建營運方式辦理。請高雄市政府於計畫核定後,積極辦理招商作業。
    (二)本計畫部分路線係利用現有台鐵東臨港線路權,於本計畫定案後,東臨港線之現有貨運列車之行駛,需遷移至西臨港線,以維持台鐵貨運列車之運行。有關西臨港線之鐵路改善經費,約7.58億元,納入本計畫一併辦理,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75%,高雄市政府負擔25%。前述工程確切經費,請高雄市政府將工程相關資料送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查。
    (三)本計畫確切工程經費(不包括鐵路西臨港線改善經費),原則同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2年10月16日之審議結論:經費為125.76億元、折現率採8%及計畫自償率為67.16%。
    (四)有關本計畫經費分擔原則,原則同意行政院主計處意見,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7條及第10條規定,本計畫用地及拆遷補償費46.29億元,由高雄市政府自行負擔,扣除自償率後,中央補助工程經費75%,高雄市政府負擔25%。為減輕高雄市政府財政負擔,有關東臨港線土地費28.05億元,請交通部協調台鐵局以優惠之出租方式租予高雄市政府;至於機廠用地屬台糖公司所有部份,請高雄市政府洽該公司,以有償徵收、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方式取得用地。
    (五)計畫期程原則同意92年至101年,並分三階段通車。惟為使計畫儘早完成,請高雄市政府與交通部再就期程進行檢討。本計畫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尚未辦理部分,為加速計畫進行,請高雄市政府應即辦理。
    三、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轉型發展方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方案(草案)本於92年7月10日「總統經濟顧問小組」第一次會議總統所作裁示,擴增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規模,建構新的中小企業融資與評價機制,創新多元化信保業務等,能因應未來我國經濟發展所需,原則同意。惟應列入管考,每年檢討效益,以做適當之調整。
    (二)為擴充信保能量,適時挹注信保基金資金,為轉型發展方案草案的重點之一。所規劃自92年起,5年500億元捐助計畫,有關金融機構捐助款部分,請經濟部與財政部再努力與銀行公會協商增加捐助款。並請經濟部依據新修正三讀通過公布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13條條文,積極向企業募捐,以增加信保基金捐助款來源,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三)行政院已於92年10月15日核定「運用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協助金融機構擴增中小企業融資要點」,請經濟部加強推動批次信用保證業務,俾利協助中小企業取得中期優惠資金。
    (四)本案直接保證案件之審查,應請財政部及金融機構代表參加,引進金融機構評估機制。另,差別費率之上限應適當提高,以降低政府財政負擔。
    四、「當前經濟情勢」簡報,報請 公鑒。
    結論:分送各單位參考。
    發布日期:9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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