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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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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164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164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3.02.09.
    一、本會第1163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財政部陳報「中央政府發行交換公債作 業要點(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鑒於「中央政府發行交換公債作業要點」(草案)係以發行新金融商品,於經濟景氣回升之際,吸引投資人購買,並降低公債發行成本,促進釋股預算執行,同時活絡及擴大資本市場發展,極具多重效益,除符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相關規定,且有助於公營事業民營化之推動,原則同意。
    (二)本案在執行時,為避免影響推動民營化之時程,財政部在發行交換公債時,可先以已編列預算但未執行、已上市且已民營化之公股作為交換標的;再循序就各部會對某事業公股持股比例仍超過經核定之政府最適持股比例並交由行政院開發基金擬賣出之部分作為交換標的;最後再就尚未民營化而已編或未編列釋股預算之公營事業公股作為對象,並依公共建設之資金需求與財政狀況進行妥善規劃。
    三、行政院交議,環境保護署所修正之「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綠色產業─資源再生利用計畫(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係屬「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內,且環保署亦已配合行政院核定之「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零廢棄最終目標,以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為主軸之垃圾處理政策而修正,執行期程自92至96年,共5年,所需總經費共68.888億元,包括4個子計畫,核有需要,原則同意,惟中央補助地方部分,仍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之處理原則」辦理。
    (二)未來飛灰資源化示範廠每年回收之骨材等物質,應注意去化通路問題,請環保署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規定,協商相關部會之配合辦理事項。另請經濟部研擬相關使用回收後骨材之認證程序,並請工程會規定中央若補助地方興建之鄉道、防波堤、護岸、路基等較不涉及結構安全問題之工程,需採用回收骨材之比例。先由政府做起,再推廣至民間使用。(續見下次委員會議紀錄)
    (三)由環保觀點而言,生產製造者應負回收責任。農業及營建部門應比照工業部門採取相關措施,對於廚餘及營建廢棄土應依相關規定負起處理之責。
    (四)對於垃圾減量回收,環保署應研擬相關立法之強制性規定,以利全民皆能配合。
    (五)目前廚餘養豬部分,環保署以總量管制為原則,並逐步減少其數量,其減少部分,請環保署朝向堆肥或其他方式處理。另,停止廚餘養豬之落日時程若太長,請環保署評估以設置廚餘高溫蒸煮工廠方式辦理可行性。
    (六)資源回收應有產業化觀念,資源再利用後之產品並可推銷至國際市場等,爰有關廚餘的收集、處理及再利用,請環保署研議民間參與之可行性,另案陳報。
    發布日期:9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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