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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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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165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165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3.02.16.
    一、本會第1164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綠色產業∣資源再生利用計畫(草案)」之結論(二)修正為:未來飛灰資源化示範廠每年回收之骨材等物質,應注意去化通路問題,請環保署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規定,協商相關部會之配合辦理事項。另請經濟部研擬相關使用回收後骨材驗證程序,並請工程會規定中央若補助地方興建之鄉道、防波堤、護岸、路基等較不涉及結構安全問題之工程,需採用回收骨材之比例。先由政府做起,再推廣至民間使用。 
    (二)其餘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環保署陳報「台灣地區垃圾處理後續計畫(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係賡續辦理「台灣省垃圾處理第三期計畫」(共包括「垃圾處理計畫」、「封閉掩埋場垃圾移除及土地再生復育計畫」及「垃圾掩埋場滲出水(含水肥)區域集中處理廠興建計畫」)。計畫完成後,對環境改善極有助益,核有需要,原則同意。
    (二)本計畫執行期程自92~95年,共4年,所需總經費共約79.79億元(中央61.87億元,地方17.92億元),惟中央補助地方部分,仍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之處理原則」辦理。
    (三)依現行「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應依實際成本收費,包括機具、設備、設施、復育成本,並應成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支應,未來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設施,應由清除處理費百分之百反映;另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係屬地方自治工作,故本項計畫完成後,中央不再補助同類型計畫。請環保署積極輔導各縣市政府,自96年以後,垃圾處理經費,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四)本計畫內容,環保署已配合行政院92年12月4日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修正,該方案為達「零廢棄」之目標,預定於96年以後,除偏遠地區外,生垃圾將不進掩埋場,掩埋場之數量勢必減少,請環保署妥擬未來之轉型配套措施,俾地方政府及早規劃因應。
    (五)本計畫之執行,請環保署研議民間參與之可行性及相關配套措施。
    三、 「推動政府部門專人專責吸引投資計畫」92年度辦理情形及93年度之規劃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各項投資計畫需政府協助部分,請確實制訂分層分級管理機制,主動瞭解影響廠商投資意願之因素或問題,落實推動專人專責個案追蹤之管理,加速投資障礙之排除。
    (三)93年度新增投資案目標金額較92年度達成金額減少約508億(衰退3%),請各部會重新縝密評估,再做可能的調整,一週內送經建會彙辦,並提本會第1167次委員會議討論。(續見下次委員會議紀錄)
    (四)同意內政部於完成「老人福利法」法定程序後始納入本計畫,亦請內政部積極協調如期完成立法工作。
    發布日期:9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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