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委員會決議
    :::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167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167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3.03.01.
    一、本會第1166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國科會陳報「台南科學工業園區高速鐵路減振工程細部設計與施工招標採購作業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行政院為解決高速鐵路行經南科園區所致振動問題,於90年5月18日指示國科會成立減振專案小組,研究辦理園區各項減振方案之執行,有關國科會陳報本計畫之研究成果,原則予以尊重,請行政院國科會依據該會93年1月2日審議結論予以修正後分送與會單位。
    (二)因本計畫經國科會研究後,計畫內容僅為單一技術方案,並無其他可行替代方案,惟為符預算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之規定,請國科會應於計畫書內敘明本計畫技術之單一性及已考量廠區位置調整等方案,以資週延。
    (三)基於技術、施工介面、責任釐清、工程急迫性及符合採購法採限制性招標規定之前提,原則尊重國科會意見,本計畫採限制性招標甲案辦理。同時為加速計畫施作及有效控制工程經費,本計畫原則同意採統包方式辦理,惟為明確政府與施工廠商之責任及確保工程品質,請國科會於招標文件、合約簽訂及履約管理應妥為考量。
    (四)鑑於88年7月30日行政院、交通部與台灣南北高速鐵路協調委員會協商結論:行政院國科會、交通部及台灣高鐵公司共同於高鐵營運前,於高鐵邊緣至園區廠房之間,設置各種減振措施,使園區廠房處減振至背景值之目標,所需費用由政府負擔,故本計畫所需經費,原則同意由中央負擔。確切經費,請國科會邀請相關學者專家依權責審查,並請工程會協助。
    (五)為確保南科全區之減振效果,彈性減振牆及橋墩基礎加勁全面配置,應在不增加總經費之原則下,延長至滯洪區南端。
    (六)本計畫93年度所需經費,原則同意以增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辦理,惟先以本計畫向銀行辦理融資借款,專款專用,執行結果併入該年度決算,並於未來年度依規定辦理補辦預算程序。
    (七)本計畫之完工期程,請國科會務必配合高鐵於94年10月通車營運前二個月完成,相關工程執行,請交通部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配合及協助。
    (八)有關引進外籍勞工一節,鑑於本計畫實際人力需求尚無法估算,未來計畫辦理時,為提供本國勞工工作機會,建議應優先僱用本國勞工,如有需要引進外籍勞工時,請勞工委員會再予考量。
    (九)本計畫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請國科會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三、行政院交議,環保署陳報「有關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已納入「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內,並奉院於91年9月9日核定,執行期程自91年7月至100年,可帶動民間資金投入,減少政府每年廢棄物處理費用,創造出每年300萬公噸之資源物,提高工業區土地使用率,增加就業機會及稅收,提升民眾生活品質,原則同意修正本計畫。
    (二)本次修正計畫,設置總面積從原核定100公頃增為123公頃,總經費從原核定50.8億元調整為62.05億元,可在修正後總面積及經費額度不變原則下,彈性調整環保科技園區之區位及座數。至於本修正計畫所需之經費,仍請環保署於院核定之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內籌應。
    (三)因本計畫所遴選出之園區,目前尚在招商及建設階段,具體成效尚未立即顯現,請環保署加強對園區主辦縣市之監督及輔導,並因應未來地方政府可能發生未依核定計畫進度辦理或入區廠商未依入區合約規定辦理之情事,請環保署預為防範及研訂退場機制,將中央、地方政府與廠商間之權責明確劃分,以杜紛爭。
    (四)由於本計畫之推動,一方面可減少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產生,另一方面,亦規劃垃圾焚化後灰渣再利用廠入園區,二者均可減少廢棄物之產出,請環保署儘速檢討「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報院修正,以縮減最終處置場之場數及經費。
    (五)本修正計畫有關預期效益分析之產值及就業人數等,請環保署再檢討修正。
    發布日期:93-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