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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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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168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168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3.03.08.
    一、本會第1167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及產業結構的改變,服務業的發展已為世界各國所重視,我國資訊科技的發展成就也已奠定我國發展服務業的基礎,所擬「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草案),對增加產業附加價值及創造就業具有重要產業政策性,本方案原則同意。
    (二)本方案以"Brighten Taiwan’s Smile"說明未來我國服務業發展應重視服務內容(Service)、市場(Market)、創新(Inno-value)、生活(Life)及就業(Employment),並據以擬定推動總體策略,其方向清楚,定位明確,可據以加強宣導。
    (三)本方案12項「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分工表)所列總計九三項發展策略,335項具體措施及534項應增修法令或配合事項,請各主協辦機關依循法律之制定或修正、行政命令之訂定或修正、擬訂推動計畫或措施、進行研究等方式積極辦理,落實執行。
    (四)本方案中有關成立「服務業專案計畫辦公室」一節,請經建會即協調相關部會推動成立;另有關「工業技術研究院」之業務範圍包含更多服務業導向之應用研究及設立「商業發展研究院」等建議,均有助服務產品之研發、設計及行銷,請經濟部加速研議推動,俾未來能將研究成果移轉民間,以提升我國服務產品在國際市場之競爭力。未來政府各部門辦理相關職訓、創業訓練等,亦請配合本方案加強服務業相關人才之培訓。
    (五)本方案之推動有賴政府各相關部會、民間業者、學者專家之通力合作,請經建會與各相關部會規劃以舉辦研討會或說明會方式廣納各界意見,就我國可優先推動項目以旗艦計畫之擬定加強推動。
    (六)本方案參酌與會委員及各機關意見修正後陳報行政院核定,於行政院核定實施後,請經建會就方案之推動建立定期管考機制,並規劃分就12項「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之執行情形向本委員會議報告。
    三、「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辦理情形第一次檢討報告(92年11月12日至93年1月31日)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
    (二)本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自92年11月12日行政院核定實施以來,大致上都能依照原定進度推動,也完成很多制度面的改革,成效應會逐漸顯現出來。惟目前尚在執行中事項,尤其是法律修正部分,包括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會計師法等修正,仍應繼續積極辦理,以利落實公司治理改革工作。
    (三)金融業是政府推動公司治理的第一優先,在政府及民間的努力下,已訂定銀行業、金融控股公司、保險業等的公司治理準則,以及有關證券商、投信投顧公司治理守則,可謂完備,應有助於國內金融體質的改善,請主管機關加強督導,落實執行。
    (四)公司治理的觀念仍需要擴大宣導,尤其政府部門、公營事業推動公司治理的成果,應廣泛向民間宣導,展現政府重視公司治理的決心。 
     
     
     
     
     
     
     

    發布日期:9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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