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建會第1182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3.07.19.
一、本會第1181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94年度政府重大(10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審議結果,提請 討論。
結論:
(一)94年度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各部會所提計畫經本會初審、複審,並經本會張副主任委員會同財政部、主計處、工程會及研考會等機關副首長歷經六次審議,再將初步審議結果,邀請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副首長協商調整,已獲致審議結果,總計94年度共核列1,565億元。其中,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核列1,012億4,450萬元(占64.69%);非屬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核列552億5,550萬元(占35.31%),原則同意照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處。
(二)所列天然災害復建復育計畫,實際計畫內容及經費仍需實際勘災,提出標本並治的根本改善做法,請行政院農委會協調經濟部儘速辦理,並視實際需求審核工程項目,覈實匡列經費需求。
(三)經先期作業審議,需進行民間投資計畫計42項,請主辦機關積極進行民間投資可行性評估報告,並於93年12月底完成,請工程會邀相關機關審議,經評估屬重大案件,安排提報「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作政策決定。
(四)已先核列經費尚未報院核定之新興計畫,請各主辦機關依綜合審議意見,儘速完成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等前置作業,報院核定實施。
(五)94年度中央公務預算公共建設額度係依據 院長指示,以93年度預算額度成長5%而來。未來行政院在平衡預算時若歲出概算仍超過歲入或天然災害復建復育計畫實際所需預算大於原匡列額度而確有必要調整時,請主計處會同經建會排列計畫優先順序配合辦理。
三、行政院交議,內政部陳報有關台北縣「淡水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委外建設營運計畫」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為政府推動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建設之試驗計畫,總建設經費34億3,755萬2千元,擬由民間出資建設每日處理量5萬5,000噸之污水處理廠乙處、污水管網46公里(含主、次幹管及分管網)及5萬3,400戶之用戶接管,建設完成並由民間負責營運,特許年限計35年,預計全部接管完成可提升台北縣普及率5%,基於政策考量,原則同意辦理。
(二)有關台北縣政府請求中央補助部分:
1、管線遷移費部分:同意於管線施工費1%以內,由民間業者自行負擔,2%至4%以內,由中央及台北縣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比例分攤經費(亦即政府至多負擔3%,上限為6,300萬元),未達1%或超出4%部分,則由民間自行負擔。
2、管線用地償金部分:中央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比例分攤經費。
3、水污染防治費部分:請環保署積極研議推動污水下水道系統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俟水污染防治費確定開徵後再議。
4、違建拆遷及簽約後顧問費(含監督、管理)部分:因屬地方辦理事項,由台北縣政府自行負擔,中央不補助。
5、污水用戶徵收污水使用費部分:費率比照台北市及高雄市標準,初期每噸5元,每5年通盤檢討使用費率一次,每次費率至少應調升20%,政府補貼部分應逐次調降。
6、支付民間建設營運服務費:
(1)原則同意以支付民間污水處理費每噸29.84元(不含營業稅)為費率最大上限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2)上述支付民間建設營運費,除向民眾收取使用費外,其餘不足經費,中央補助部分,原則同意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由於本案屬試驗案例,勉予同意初期向民眾徵收使用費每噸5元,每5年至少調增20%,依此估算,至營運期滿,每年仍需負擔約3.3億元,未來尚有數十個系統尚待推動,長此以往,政府財政恐無力負擔。請內政部於日後建設新系統時,併同已建設系統所累積之政府長期財務負擔,進行分析,並研擬因應措施,再報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