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委員會決議
    :::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187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187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3.09.06.
    一、本會第1186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台北市政府所提之「台北都
    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路網信義線財務計畫」一案,提
    請 討論。
    結論:
    (一)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路網信義線建設計畫,已於86年11月21日奉 院核定規劃報告書,除原則同意台北市政府所提路線,並請交通部會同該府研究獎勵民間參與之可行性在案。本案經交通部本於權責就台北市政府研提不同民間參與財務構想及辦理方式,研析認為皆不可行,並擬以傳統編列預算方式推動,原則同意;建設時程視立法院審議「新十大建設」計畫之進度調整。
    (二)本計畫原列建設總經費368億4,300萬元,經就物價調整、工務行政費等因素予以檢討,總經費調減為338億6,200萬元。為進一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請台北市政府就本計畫捷運車站、機廠、系統設施等進行實質規劃、細部設計作業時,應本經濟實用原則,俾降低工程成本,並報奉行政院核定後辦理發包施工。
    (三)本案之自償率訂為33.71%;各級政府經費分擔,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用地費由台北市政府負擔,工程經費部分,於扣除自償性經費後,由中央補助50%。中央補助款在97年度以前將編列於「新十大建設」計畫,其餘98年度以後應循年度政府公共建設先期作業程序分年覈實辦理。
    (四)鑒於目前推動中之重大交通建設眾多,每年所需經費額度龐大,交通部未來數年內「軌道運輸」次類別建設預算額度已達飽和,值此各級政府財政均頗為困難之際,且有排擠其他建設之虞,交通部未來對計畫之推動,應充分考量政府財政能力,並排列優先順序,漸次推動。
    三、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台鐵新竹內灣支線改善計畫」
    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已列入新十大建設且屬高鐵新竹站聯外大眾運輸系統,計畫完成後,除便利高鐵及台鐵間轉乘及強化台鐵內灣線捷運化功能外,對於新竹內灣地區觀光發展甚有助益,有關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原則同意。至於環境影響說明書,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審查。
    (二)為利經費全數納編於新十大建設內、撙節臨時軌施築經費及計畫儘早興建完成,請交通部研究台鐵內灣線興建期間營運暫停,改採客運接駁服務之可行性,並檢討計畫期程。
    (三)本計畫規模不大,考量民間需要負擔維修基地、路線及人事成本,原則同意交通部研究結果:民間參與不具可行性,由政府興建交由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營運。
    (四)本計畫經費原則同意由中央全額負擔。至於確切經費,請交通部將相關工程資料送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查。
    (五)為推動新竹內灣地區觀光發展,本計畫完成後,請交通部應加強該地區之大眾運輸轉運接駁服務,並於適當地點設置私人運具轉運停車場,達到發展大眾運輸之政策目標。
    (六)本計畫有關台鐵合理票價之訂定,請交通部視需要性,再另案就台鐵營運成本及收入面整體檢討報核。
    四、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台電公司第六輸變電計畫修
    正計畫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台電公司為配合負載成長減緩,在不影響本計畫原核定目標下,調整本計畫完工日期自95年12月延至98年12月,投資總額新台幣4,544億元減為3,899億元,原則同意。
    (二)本計畫期間屆滿後,輸變電系統應符合輸電系統規劃準則、滿足全國用電需求、達成電力供應可靠及系統安全要求。請經濟部嚴格督導台電公司,確保計畫執行進度及工程品質。
    (三)若未來電業法修正草案於本計畫執行期間通過興建輸變電線路需要支付「線下補助費」,該費用由核定經費中調整吸收,不得再追加經費。
    (四)為有效控管工程經費並強化投資效益,請台電公司每年依據工程實際決標價格、市場利率、匯率及物價狀況,辦理滾動式檢討,並依相關主計法規規定陳報相關權責單位核定。
    (五)為有效評估輸變電計畫投資效益及為未來收取「電力代輸費」預作規劃,請經濟部研議建立電業發、輸、配電會計分離制度。
    (六)本修正計畫執行期間長達八年半,其間為配合一般民生需要及經建開發計畫,如新市鎮、高速鐵路、都會捷運、科學園區、工業區等特定地區之電力需求,各年度計畫工程仍應依各地區需求之緩急酌以調整,適時擴充相應之輸變電系統以符實際需求。
    發布日期:93-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