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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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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188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188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89.09.13.
    一、本會第1187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新十大建設推動情形檢討報告」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本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備。
    (二)請各部會依合理之前置作業完成時程,重新調整年度預算需求,並於一週內送經建會彙整。調整之原則為:
    1、十項建設每一大項均應編有94年度特別預算,並應維持原列總額度,於98年度以前全額編列。
    2、北中南捷運預算,建議仍應按原規劃預算額度內(1419.7億元)調整年度預算需求,其他不足部分於98年度以後編列公務預算支應,以符合新十大建設交通預算不超過50%之原則。
    (三) 未及編列94年度預算之項目,建議可於94年至96年度間,自特別預算中編列一預算科目匡列一定經費,供未能及時配合預算審議時程完成前置作業之計畫,於隔年有部分預算可資運用,先行辦理規劃設計。
    (四)請各主管部會參照檢討報告幕僚意見,重新檢討前置作業時程,儘可能提前完成,並修正年度經費需求,俾能適時編列經費推動。
    (五)94年度特別預算已初審暫列之計畫,請各主管部會再檢討是否有加速推動空間,以提高94年度預算需求,並於經建會召開本案先期作業複審會議前提出修正。
    (六)預定於93年11月至12月間完成前置作業之3項計畫,已暫列94年度特別預算。請主管部會督導主辦機關加速前置作業之進度,俾送立法院審查預算時,符合已完成前置作業之規定。
    (七)本案尚未完成前置作業者,除請主辦機關加速辦理外;並請列管機關按月追蹤,並向督導之政務委員報告,協助解決各項重大問題。未來新十大建設執行情形檢討,請按季提報本會委員會議後報院。
    三、「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推動公司治理情形及成效專案報告」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請主管機關參考與會委員及各機關代表意見修正後,儘速送本會以利彙整陳報行政院。
    (二)金融服務業是政府推動公司治理的第一優先對象,財政部所屬公營金融機構已遵照「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積極推動公司治理,請主管機關持續推動,並將具體成果對外宣導,以展現政府改革金融的決心,並作為民營金融機構的表率。
    (三)一般公營金融機構推動公司治理係依據「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為範疇,但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業務特性與一般金融機構不同,因此有關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公營金融機構公司治理,請行政院金管會研議另行訂定實務守則,或於修訂「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予以納入。
    (四)在台灣菸酒公司民營化之前,應更積極推動公司治理改革,以為民營化創造更有利條件。
    四、「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推動公司治理情形及成效專案報告」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請主管機關參考與會委員及各機關代表意見修正後,儘速送本會以利彙整陳報行政院。
    (二)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推動公司治理已有相當績效,未來應持續推動,並將相關成果對外宣導,以做為企業界的表率。
    五、「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推動公司治理情形及成效專案報告」一案,報請 公鑒。
    結論:
    (一)洽悉。請主管機關參考與會委員及各機關代表意見修正後,儘速送本會以利彙整陳報行政院。
    (二)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包括中華郵政公司及中華電信公司均積極推動公司治理改革,公司體質改善已見成果。尤其中華電信公司因在美國發行ADR,率先執行推動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制度,應予肯定,並請各公營事業參考學習。為利釋股及民營化的順利推動,請交通部繼續督導相關改革工作,並適時對外宣導。
    發布日期:9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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