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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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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建會歷次委員會議紀錄

    列印圖示
    第1190次委員會議決議
    行政院經建會第1190次委員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93年10月11日
    一、本會第1189次委員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結論:備查。
    二、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高屏大湖工程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為解決南部地區迫切之用水需求,經濟部所提「高屏大湖工程計畫」核屬需要,原則同意。
    (二)為使本計畫能如期完成,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務必於94年3月底前確定湖形,並函知經濟部;請交通部於96年6月底前完成溪北砂石運輸專用道路,另經濟部應於95年6月底前完成湖區之砂石便道,並正式開挖。
    (三)本計畫中之人工湖工程應以財務平衡為原則及透過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人工湖土地設定地上權及租金部分,湖區開挖期間可由特別預算及公務預算支應,人工湖開始營運後則由經濟部水資源作業基金支應。
    (四)人工湖開始營運後,其水源應納入南部地區整體水資源調度,並由經濟部向取用水人收取營管費用,其付費制度之建立及計算基準,請經濟部另行研辦。
    三、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民間參與新竹海水淡化廠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經濟部所報新竹海水淡化廠計畫,為因應新竹科學園區可能缺水之風險,核屬需要,原則同意。
    (二)本計畫建廠成本比照傳統水資源開發計畫,由政府編列公務預算分年攤還,另其營運成本由國科會協調園區廠商調高水價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倘尚不足支付民間營運成本,則動支科管局基金補足。(續見下次委員會議紀錄)
    (三)經濟部於未來招商時,應將未來用水人(園區業者)提出之水質標準列為招商條件,日後供水時亦應以符合該項水質標準為交貨條件。另水質條件與成本關係密切,高水質標準必須付出較高成本,請經濟部再就本項成本與國科會協調。
    (四)為使招商作業能順利進行,請經濟部於正式招商前,儘量多召開招商說明會,讓有投資意願廠商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另涉及當地海域漁業損失及漁民權益問題,請經濟部詳細瞭解妥善處理。
    四、行政院交議,勞委會陳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修正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基於社會經濟之變遷,適時進行檢討並調整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以反映真實情況,確屬必要。本案業經過精算及專家學者之討論,原則同意勞委會所擬建議,其適用行業別仍維持現行61種之分類,各業平均費率由現行0.33%調降為0.27%。
    (二)降低職災給付理賠率的根本之道,仍在於增進工作職場之安全與衛生,根據過去實施費率之經驗,對於鼓勵雇主重視勞工安全衛生防護措施,進而達到降低職災發生率,確實具有實質效益,未來仍請勞委會持續就制度及法規之變革進行研議。
    (三)為滿足各事業單位及勞工團體需要有較充裕之準備調整時間之要求,本案經本日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即逕行報院核定。
    五、行政院交議,交通部陳報「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優先路線(綠線)建設計畫」一案,提請 討論。
    結論:
    (一)本計畫之完成,可與台鐵捷運化計畫及台中中港路公車捷運化計畫,構成快速完整大眾運輸路網,對於台中都會區交通及高鐵烏日站聯外交通,甚有助益,本計畫有關「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報告書」及「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書」原則同意,計畫名稱修正為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至於「環境影響評估書」,請行政院環保署儘速審查。
    (二)本計畫辦理方式,依林前副院長於92年8月28日召開之財經協調會談第2次會議之裁示(略以:本計畫因自償率偏低,由政府編列公務預算辦理),由政府編列預算辦理。惟本計畫經營比大於1,營運採OT方式,請交通部於設計階段,確定OT業者。
    (三)本計畫折現率之採計標準,經參考近期核定(如台北捷運信義線計畫係採3%、台鐵內灣支線改善計畫係採6%)、報核中(如台北捷運松山線係採3%、)捷運案例、民間辦理之計畫(如高雄捷運臨港輕軌計畫係採8%)及考量未來利率趨勢,採6%。
    (四)本計畫之經費分擔原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各縣市補助辦法規定,土地取得經費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本計畫之路線大部分位於台中市轄段,計畫主體屬台中市政府,爰中央補助工程經費標準,於扣除自償率後,依台中市財政級次補助78%,屬地方政府負擔之22%,由台中市、縣依里程長度比例分擔。為避免工程因財源編列不足無法順利推動,有關台中市、縣政府分擔之經費,應於計畫核定後,提請議會同意未來分配予地方政府之統籌分配稅款優先支應本計畫後,始可動工興建。
    (五)為擴大本計畫民間資金額度,減少政府財政負擔,本計畫自償率應加計車站聯合開發之財務效益,以提高自償率。有關自償經費之籌措,由台中市政府協議台中縣政府共同辦理。
    (六)本計畫之期程同意交通部意見,為93年至100年。為撙節經費,有關車站規模,請交通部再予檢討。至於計畫確切經費,請交通部將相關工程資料送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查。
    (七)本計畫原則同意興建期之主辦機關為交通部高鐵局,惟為充分運用人力資源,避免新增單位員額,有關人力部分,應優先整合高鐵局、台北市政府捷運局及高雄市政府捷運現有人力。
    (八)為提高本計畫與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形成弓形路網之效益,交通部應儘速完成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之規劃,同時調整施工期程,提前完工。
    (九)本計畫於新十大建設特別預算案編列之5.68億元,係先辦理規劃及設計經費,至於工程興建經費,將另覓財源辦理。
    (十)為利整體瞭解目前軌道運輸計畫建設中、已核定尚未動工及交通部擬推動之計畫,100年以前之分年經費供需情形,請交通部於2週內,將相關資料送行政院主計處及經建會參考,並視需要,由經建會邀請交通部說明。
    發布日期:9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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